哪些企业可享减税、降费、免租?江苏八条措施助商贸服务企业活力回归
2020-04-02 11:36

95%的外资企业复工复产,超过2万家商超百货综合体复工复业,江苏商贸服务企业正全面复苏。然而,不可忽视的是,新冠肺炎疫情导致我省消费、进出口和利用外资出现不同程度的下滑,1-2月,全省外贸进出口同比下降超过10%,实际使用外资同比下降5%,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同比下降超过20%。当前,境外疫情呈现加速扩散蔓延态势,全球贸易投资活动受到严重冲击。

如何以政策环境的利好对冲疫情冲击,帮助企业走出逆境?记者从4月2日召开的省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近日江苏省政府出台《关于支持商贸服务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影响保持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对相关企业予以减税、降租、资金支持等八条优惠政策,助力全省商贸服务企业纾困解难、恢复生产,实现行业平稳健康发展。

图片

支持尽早复工营业

《政策措施》明确提出,各地要全面取消商贸服务企业复工营业限制,不得对复工营业设置审批、备案程序,积极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原料、用工、物流、防护物资等问题。对国际疫情快速蔓延带来的输入性风险保持高度警惕,根据各类商贸服务企业特点,指导企业科学做好防控工作。受疫情影响,各类证照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能及时变更的(涉及安全、产业政策等强制要求的除外),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1个月办理。

减免企业相关税费

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商贸服务企业,符合条件的暂免2020年上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商贸服务企业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所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免征截止时间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确定。

“欠费不停供”

水电气全面优惠。对疫情期间暂时经营困难的商贸服务企业用电、用水、用气,实施阶段性缓缴费用,缓缴期间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各地可安排资金给予适度补贴。落实国家和省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政策,根据天然气上游企业降价情况,及时足额将门站环节降价空间全部传导至终端用户。鼓励各地将2月至6月非居民用自来水到户价格降低10%,免收或减半征收垃圾处理费。自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电网企业在计收商贸服务企业电费时,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各类转供电主体收取终端用户电费时,按应收转供电电费水平的95%结算。

降低房屋租金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商贸服务企业免收2月份租金,减半收取3月至4月的租金。对国有企业的减收部分,在经营业绩考核中可视同实现利润。对间接承租的企业,应确保租金减免落到实处,使实际经营者最终受益。

支持企业稳岗稳员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商贸服务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2020年符合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条件的,可享受困难企业稳岗返还;对受疫情影响较重且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批发、零售、住宿和餐饮等企业,可参照困难企业标准,给予1-3个月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贷款“绿色通道”

疫情防控期间,国有担保公司担保费下降20%,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率不高于1%,财政部门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给予不高于1%的担保费补助。商贸服务企业在2020年2月20日至8月20日内,可通过江苏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享受中小企业应急贷款绿色通道服务。省财政设立应对疫情防控专项风险代偿资金池,对绿色通道内发放的单户1000万元以内、无抵押无担保的普惠型中期流动资金贷款,不良率控制在3%以内的,按贷款本金损失提供不高于30%的风险代偿。

专项资金支持

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引导支持作用,优化专项资金支出方向,加快资金支出进度。省财政对在疫情防控期间承担粮油保供任务的重点企业、承担重要防控物资保供任务的物流企业,以及各地承担生活必需品保供任务的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等给予一定补助,积极支持流通现代化和消费促进项目。鼓励各地对参与防控物资和重要农产品等生活必需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企业相应物流费用给予适当补贴。

引导企业创新发展

积极支持商贸服务企业数字化转型,鼓励企业拓展线上业务。支持传统商贸服务企业提升网络营销能力,利用社区电商、社群电商,进一步拓宽居民线上消费渠道,加快释放网络消费新动能。支持餐饮、生鲜类商贸服务企业拓展品牌、多元发展,鼓励企业依托自建平台或入驻第三方平台的方式提供线上下单、线下配送服务,推广外卖无接触配送等新模式。鼓励通信运营商积极服务商贸服务企业拓展线上业务,进一步推动中小企业专线资费价格下降。指导相关行业协会协调电商、外卖平台企业降低疫情期间收费。支持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申办集体用餐配送资质,提供团体用餐服务,支持相关行业协会搭建信息服务平台,有效促进供需双方对接。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石小磊

| 微矩阵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69号新华报业传媒广场 邮编:210092 联系我们:025-96096(24小时)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2120170004 视听节目许可证1008318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苏字第394号

版权所有 江苏扬子晚报有限公司

 苏ICP备13020714号 | 电信增值业务经营许可证 苏B2-2014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