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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劳动厅负责人在线帮你算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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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两会”前夕,“工资福利”、“劳动仲裁”、“劳动保障”这些话题在本报“两会”专题平台上受关注度颇高。事关全省每一个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昨天下午,省劳动保障厅专门组织相关处室负责人,就上述热点话题在“中国江苏”和“江苏劳动保障网”上进行了集中答复。在近4个小时的在线交流中,权威专家解答了有关劳动合同与工资、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保障监察等方面的问题。

  问题一:

  日工资怎么算

  [答] 根据劳社部发[2000]8号《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和《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的工资需要折算为日工资和小时工资的,应当按照法定的日、小时工作时间计算。劳动者法定的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为20.92 天和167.4 小时。因此,劳动者的日工资是以本人月工资除以20.92天来计算。

  问题二:

  最低工资是否包含福利

  [答] 《最低工资标准》第三条规定:“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根据相关文件解释,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劳动者进行发明创造、技术改造、技术革新以及其他获得的非经常性专项奖金;用人单位通过补贴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以及由个人缴纳的最低住房公积金都不在最低工资的范围内。

  问题三:

  民工仲裁要花多少钱

  [答] 根据苏劳仲委[2006]3号文规定:“从2006年4月1日起,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一律免除农民工当事人劳动争议仲裁的受理费和处理费。”所以,现在农民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不要自己再掏钱了。

  问题四:

  夜班睡觉算工作时间吗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根据苏劳仲委[2006]1号文规定:“用人单位的门卫、保安等岗位的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如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工作时间应实行标准工时制,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计算为加班加点时间,用人单位应支付其加班工资。但从公平合理的原则出发,门卫、保安的睡班时间虽需履行一定的工作职责,却无需时刻处于工作状态,如睡班时间全部计算为工作时间,则不尽公平合理,故应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睡班时间可折算一定的有效工作时间(最低不低于50%),如无合同约定,则睡班时间仍应全部计算为工作时间。”

  问题五:

  怀孕后能解除合同吗

  [答] 一般情况下,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报记者 于英杰
编辑:  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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