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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得拒招传染病源携带者
2007-07-14 07: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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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扬子晚报网消息] 卫生部数据显示,我国现有1亿多名乙肝表面抗原阳性的乙肝病毒携带者。这些人在就业过程中往往受到歧视。继劳动保障部、卫生部5月18日联合下发《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后,昨日,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副司长刘丹华、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副局长郝阳以及医学专家贾继东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问题”与网民进行在线交流。

  传染病源携带者就业权有望立法保护

  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副司长刘丹华在就“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问题”进行在线访谈时坦承,劳动保障部、卫生部《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只是政府的一个态度和指导性的意见,当前这项工作还没有法律法规作依据,所以现在不能对违反者设立行政处罚。

  刘丹华透露,就业促进法正在修改中,草案在征求意见,其中对就业歧视方面的反映强烈,现已准备把公平就业作为专门一章,在草案中增加用人单位不得以求职者是传染病源携带者为由而拒绝录用。“如果就业促进法包括这个内容、今年能够获得通过的话,维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权利就有法律依据了。”刘丹华说。

  根据两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由,拒绝招用或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将出具体措施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隐私

  有网友提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是否应该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隐私权,卫生部采取哪些措施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隐私权?

  郝阳说,我们一定要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隐私权,国家这方面有明确的规定,处罚措施有: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现实生活中,尽管他的隐私有法律的约束,但有时还被泄漏,作为医疗卫生部门,我们要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让我们的医务工作者知法、懂法、守法。

  有网友提出,宣传是一方面,但卫生部也有责任严格要求各级医疗机构规范乙肝的检测,而且在每年的福利体检应该注意保护个人隐私,用人单位无权代领体检结果,直接寄送个人,这也是国外通行做法,您如何看待?

  郝阳说,我完全同意网友的建议。对于保护隐私问题有法律的规定,但在具体操作中还要进一步完善。近期,我们新出台的《艾滋病防治条例》,对保护隐私有了进一步、详细的规定。今后,在乙肝保护隐私方面,我们还会做进一步的工作,制订相应的措施。

  因携带乙肝病毒被辞退可申诉

  有网友提问,劳动者在求职过程中,如果发生用人单位因其携带乙肝表面抗原而拒绝招用的问题,应如何维护自身权益?网民对相应救济途径十分关心。一些大的国有企业和最有社会责任感的公司也都有歧视现象,请问国家准备怎么办,如何维护自身权利。

  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副司长刘丹华表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两部的《意见》下发之后,应该说政策界限非常明确。明确了用人单位如果因为这个拒绝录用或者辞退,就是属于就业歧视的行为,给予劳动者道义上的支持。劳动者可以理直气壮地向用人单位要求自己的权利。另外,如果劳动者因为携带乙肝表面抗原而被解除了劳动合同,他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如果劳动者对仲裁的裁决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由于用人单位的歧视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劳动合同法将于明年1月1日实施。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如果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该继续履行。如果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该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为这个来解除合同,我认为还是有办法的。另外,如果在求职过程中,因为这个被拒绝招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外,如果用人单位除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之外,强行要求检查乙肝血清学指标,也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

  有网友问到,用人单位如果违规检查了乙肝标志物,将受到什么处罚?如果违规拒录或辞退了乙肝携带者,将受到什么处罚?

  刘丹华说,用人单位不能因为携带乙肝表面抗原就解除合同。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劳动者可以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来处理,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有有关规定。但如果是在招聘期间有这样的歧视行为,拒绝招用,因为目前没有法律法规,处罚还是比较困难的。

  单位不得强行将乙肝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有网友问到,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是否可以要求检测劳动者“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项目?有网友更是直接呼吁,立法禁止随意进行乙肝标志物的检测!应该明令禁止用人单位不得提出血清标志物检查的要求,即澳抗和两对半的检查。

  刘丹华表示,两部的意见明确了除了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的从事的工作,其他的工作用人单位在招用工的过程中,都不得强行把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我想卫生部和专家更有发言权。劳动保障部和卫生部在研究《意见》的时候,认为这一条是一个比较容易操作的抓手。首先,如果你不检查,保护了他们的隐私,也就为维护他们的权利提供了一个比较好的环境。所以,我们认为这条是很重要的。

  背景新闻>>>

  两部联合下发《意见》


  今年5月1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医疗机构共同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合法就业权利,促进公平就业,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意见》指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虽被乙肝病毒感染,也具有传染性,但肝功能在正常范围,肝组织无明显损伤,不表现临床症状,在日常工作、社会活动中不会对周围人群构成威胁。

  《意见》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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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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