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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用“祥云火炬”也属标志侵权
  本报讯 擅用“福娃”形象属侵权已成定论,那么“祥云火炬”标志图案属不属于奥林匹克标志?《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并没有明确规定。 近日,镇江工商局在查处一起新型奥林匹克标志侵权案中,通过联系北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在获得权威解释后认定:“祥云火炬”图案也不容侵权。

  镇江市丹徒区高资镇某玩具装饰店,店主杨某从外地购进印有 “祥云火炬”标志图案的毛绒玩具、储蓄罐、钥匙扣、胸饰等商品近200个,但不能提供任何许可使用“祥云火炬”标志图案的手续。在查办过程中执法人员遇到一个难题:与福娃侵权、“北京2008”侵权不同,“祥云”火炬标志图案属不属于奥林匹克标志,《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并没有明确规定!

  镇江工商局立即与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法律事务部取得联系。日前,北京奥组委复函镇江工商局,明确指出火炬图案已经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备案,商业性使用“祥云”,应当取得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否则就构成侵权。目前,镇江工商部门已根据奥组委复函文件,对案件进行定性查处。(刘建 陶迎春 张凌发)
编辑:  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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