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要闻 经济生活 科教医卫 文体播报 社会百态 法治江苏 人文江苏 绿色江苏 小康江苏
南京 苏州 无锡 常州 镇江 南通 泰州 扬州 盐城 宿迁 淮安 徐州 连云港 我要报料
您现在的位置:扬子晚报网>>江苏>>社会百态
违约装遮阳棚物管有权拆除
  接听时间:8日上午10:30-11:30

  在线律师:贾媛媛(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

  陈女士:我在江北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我们业主当时与物管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约定,业主不得在阳台上装遮阳棚。但我家现在还是装了。如别人有意见,物管有权力拆遮阳棚吗?

  贾律师:《物业管理合同》是业主与物管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业主授权物管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合同,是你们双方协商签订的。因此,物管依合同有权拆除遮阳棚。

  王先生:我今年3月驾车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与一行人相撞,后经事故认定,是对方全责。现在她要求我承担所有的医药费、护理费。我是否应该承担这笔费用,怎样承担?

  贾律师:根据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改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因此,你虽然在这次事故中被认定为无责,但是仍然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梅建明 整理

  10日10:30-11:30接听热线(025)96096-1-1的是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饶奋斌律师。
编辑:  来源:扬子晚报
移动用户发88到10658500800订阅“新华日报手机报”;发YZWB到10658000订阅“扬子晚报手机报”,3元/月。

推荐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