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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不知情”照样要还债



  夫妻二人向别人借了10多万元,借条上由丈夫签上了夫妻二人的名字,还摁了手印。现在欠款还不上,债主将夫妻二人告上法庭。但这位妻子不愿意还,她的想法很朴素,认为借条上的名字不是她所签,手印也不是她所摁,谁签字谁摁手印找谁还,债主找她要钱没道理。但南京溧水法院没有认可她这种说法,认为借条上虽然没她的签字,但也要还钱。

  2006年8月,张伟因为生意需要向张忠借款13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借条上约定,还款日期为2007年9月,如到期不还,张忠有权处理张伟的房产。当时张忠还留了个心眼,让张伟夫妻二人都签上名,表示是夫妻共同借款,以免日后扯皮。于是张伟就签上了自己的名字,但妻子马艳不在,张忠就让张伟替马艳签了名,并摁了手印。去年9月借款到期了,但张伟还是没能还上欠款。按照约定,张忠就来收张伟的房子。张伟没什么话说,但马艳不让了,说她没向张忠借钱,他们夫妻已经有了约定,谁借的钱谁还;而且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张忠没道理收房子。张忠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要求夫妻二人立即归还欠款13万并承担逾期还款利息13000元。

  开庭审理时,张伟没作答辩,对所欠债务并无异议。而马艳辩称,她对张伟诉状所称债务根本不知情,且借条上的“马艳”二字非她本人所签,名字上的手印也非本人所摁,故张忠向自己主张权利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法院认为,债务理应清偿。张伟和马艳是夫妻关系,对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理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马艳未能提供她与丈夫张伟之间实行了约定财产制且张忠知道这一约定的证据,也未能提供张伟所借此款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证据,故借条上“马艳”二字虽非本人所签,也不能排除其对此借款应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因双方约定了还款期限为2007年9月1日,故张忠主张自次日起至起诉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未超出法定标准,应予支持,利息共计13000元。综上,法院判决张伟欠张忠13万元,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并承担逾期还款利息13000元。马艳对前述借款及逾期还款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文中人物系化名)     朱道海 吉启雷
编辑:  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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