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刘克希说,这一问题,是物权法所面临的最复杂、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虽然现在作了规定,但有些地方仍然比较模糊,有待于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或地方立法来作规定。
总的来说,现实生活中大家遇到的车位、车库问题主要涉及到三个方面。
关键词:归属
新建车位归开发商所有
[案例] 南京数年前发生过一个全国关注的停车位官司:南京星汉城市花园小区有59个地下车位,开发商以至少8万元的单价卖掉37个,其余的被物业公司以每月250元的租金出租。为此,业委会多次要求开发商将车库归还给业主,但开发商坚决反对。业主委员会最终将开发商告上法庭。业主委员会认为,小区地下车库是小区配套公用设施,应当无偿地交给业主使用,开发商没有所有权,根本无权出售。开发商强调,车库是自己投资近300万元建的,出售房屋时也没把地下车库列为公摊面积分摊到业主头上,当然拥有车库“产权”,出售车库并没有错。该案后来业主获胜。
[解析] 刘克希告诉记者,有的开发商将车位、车库高价出售给小区外的人停放;不少小区没有车位、车库或车位、车库严重不足,占用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作车位,包括上面这个案例,都是源于以往停车位的归属问题不明确。车位、车库不像电梯、楼梯、绿地可以共有公用,它多数是由业主专有和专用的。物权法在审议过程中已经明确,车位、车库的归属,不以是否“进入了开发成本”来作为确权的唯一依据。当然,也不否定物权法生效前,有关法院对有些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认定。
物权法颁布后,对于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除了“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这一点外,认识上仍存在较大分歧。根据物权法本意,10月1日施行后,新建小区车位、车库应属于开发商所有,但物权法同时规定,小区的所有车位、车库必须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这是开发商必须履行的义务。
此外,物权法未考虑保留必要的公共停车位、访客停车位归业主共有,对公共安全留下了一定“隐患”。
关键词:首先满足
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等方式
[案例] 王先生曾在某小区买下一套商品房,然而当他住进小区后才发现,“私家车库”一部分被开发商卖给周边写字楼的白领,另一部分被水泥挡住根本不让使用。为此,王先生和其他居民与开发商多次交涉,都没结果。最近,王先生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立即交付车库。
[解析] 刘克希说,根据物权法第74条规定,小区内规划用于停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应当”在法律上同“必须”的效力基本一致,只是后者更有强调的意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对开发商有强制性,意味着即便开发商拥有对车库的所有权,但只要小区内业主对车库的需要还没有满足,开发商就不能将车库卖给他人。即使已经出售,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亦属无效合同。“首先满足”意味着10月1日后,只要业主不明示放弃,开发商就无权将车位、车库卖给外来者,“老小区”新辟的车位也是如此。
那么如何“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呢?物权法明确: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至于如果开发商“只租不卖”或者“只卖不租”,目前物权法还没有具体规定。刘克希指出,这应当由国家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或地方立法来作进一步界定,例如刚在本次省人大常委会上通过的《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就对此给出了明确的说法。
关键词:老车位
老车位仍按“老办法”处理
[案例] 现在有不少已经卖出的“房改房”和老小区,在物权法实施之前,开发商或者物业企业已经把小区内的车位、车库卖掉了。物权法实施后,这些小区的业主们还能否主张对车位、车库的权利呢?
[解析] 刘克希表示,物权法有关车位、车库的规定,只适用于2007年10月1日以后新建的车位、车库,而不适用于此前所建成的,包括房改房和老小区。关于物权法施行前已出售的小区内的车位、车库(即“老车位”、“老车库”)问题,刘克希表示,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2007年3月12日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中,对此作了明确界定:“车位、车库的归属,在本法公布前,有些地方的做法与草案有关规定不一致,本法公布后,对过去的问题,应当按照当时的规定或者约定处理。”
刘克希说,审议结果报告与物权法具有同等效力。因此对“老车位”、“老车库”问题,不适用物权法的规定,而适用物权法之前的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形式的各种规定,或按当时的约定。这里“当时的规定”是一个相当宽泛的概念,比如南京市一些老旧小区的车位、车库权属问题,就应沿用以前的老办法,包括南京市房管、物价等部门出台的规定。
他强调,即使在物权法施行后,在处理“老车位”、“老车库”问题时,这些“老规定”仍是合法的、有效的。比如南京要求,小区内相当于标准配建总量15%的室内机动车位、全部露天机动车位,归业主共同所有,其余为房产开发企业可售的业主专用停车位,该规定继续有效。 本报记者 于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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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车位
“不售不租”违法
苏州率先破解车位难题
本报讯9月27日下午,《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获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此后,开发商在苏州开发建设的小区车位、车库,“不售不租”将是违法行为。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刘克希认为,这是《物权法》颁布后,苏州市率先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对物权法规定的车库、车位的归属和使用问题,确立了可操作的实施规范。
苏州这部《条例》跟停车位、车库相关的,主要有两款规定,一是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首先满足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需要。尚未出售的停车位、车库,业主、非业主使用人需要承租的,建设单位应当出租。仍有空余的,可临时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承租人可以使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道路。刘克希说,车位、车库应当出售或者出租,只要有未售出的车位、车库,就必须出租,拒绝出租就构成违法。
另一条款是,地下停车位尚有空余的,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得新辟规划以外的停车位。地下停车位不足,确需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作为停车位的,应当经业主(代表)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决定,并依法办理消防等手续。
《条例》规定,如果开发商拒绝把没有售出的车位出租给业主,有关部门除责令其改正外,还要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于英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