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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之剑守护水环境

编者按:9月24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在南京召开,审议一批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百姓生活的法规、决定,其中《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草案)》备受瞩目。江苏是闻名全国的水乡,良好的水环境是水乡人赖以生产生活的重要载体。是水,造就了江苏的舟楫之利;是水,孕育了江苏的“鱼米之乡”。可是,一旦水脏了,水污染了,怎么办?水质性缺水正成为困扰水乡人的新难题。经历了无锡蓝藻事件等水危机的江苏人更知道水的珍贵,水环境的重要。良好的水环境靠谁来维护?法治江苏把目光投向了法律法规。昨天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有关太湖、海洋、水源地的三件法规、决定的草案,让我们看到了江苏人依法治水、铁腕治水、科学治水的坚强决心,也使我们坚信江苏必定有天更蓝水更清的明天。

 

        审议原声

  “排放总量指标有偿分配和交易制”需进一步科学完善

  “区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有偿分配和交易”,是本法规草案与国际接轨的一大亮点。吴晶、葛绍林等委员提出,这是一个重大的制度设计,一定要考虑周全,其推行要加一个前提:“在科学确定区域排污总量,完成削减目标的基础上”,才可以进行交易。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湛和委员孙蔚、周桂根以及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刘克希深化建议:此条款应当鼓励企业将没有用完的指标还给政府,政府再把购买指标的钱退还,这才能起到激励企业少排污的作用。否则,可能会造成排污单位向环保多争指标,自己用不完转手卖掉盈利,反而导致排污总量上升。还有的委员提出,目前关于这一制度的规定还比较笼统,建议在法规中作出一些可行的规定。

  引江济太,不宜长用

  杨任远委员、姜道远委员针对草案第39条中的“加快太湖水体更换周期”等规定指出,此举要慎重。调长江水冲太湖蓝藻,可以作为应急措施,但是不宜长远使用。各个水体有自己的独立性,不同的水体有不同的生态。长期使用其他水体冲太湖,有可能带来新的生态问题。比如钉螺、血吸虫病等,会不会被引入太湖?太湖要治理好,还是要立足太湖自身水系保护和生态建设。

  增加以生态模式治污内容

  高英、周健民、姜道远等委员提出,目前关于农业面源污染的防治内容还不够。他们建议要给生态治理一席之地,这是水污染防治的重要手段,特别是农村生活污水的治理。农村都建立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难度较大,生态处理模式既节省成本,又有良好效果。这个模式在城镇小区也可以推行。

 

   保护水源地,喝上放心水

 

  [被审议草案]《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草案)》

  [焦点] 1、发生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及自然灾害时,可以将水质良好的地下水源作为应急用水水源。有条件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设两个以上相对独立控制取水的饮用水源地。

  2、饮用水源地实行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包括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主要作为饮用水源的小型水库,整个水域为一级保护区。

  3、一级保护区内已建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地安全无关的各类项目、设施和排污口,应当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关闭或者搬迁。

  [解读] 吕振霖(省水利厅厅长):饮用水安全是关系民生的重要问题,是一个国家和地区发展水平和生活质量的重要标志,也是实现小康社会的一项重要指标。只有保证水源合格,才能保障人民群众喝上放心水。因此,必须加强对饮用水源地的保护,这是保障饮用水安全工作的源头和关键。我省饮用水源地的规划、建设、管理、保护相对滞后于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到目前为止,尚未建立起一套长效的管理机制。饮用水源地既是多头管理,却又职责不清。这个草案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责,特别是相邻行政区域之间保证出入境水质的责任。我省饮用水源地易受突发性水污染事故的影响,淮河、沂沭泗流域受上游大量污水集中下泄影响,沿江的化工厂和水上化学品的运输都是饮用水源地的安全隐患。松花江事件和太湖蓝藻事件的发生,给所有实施集中式供水的地方一个警示,一个集中式供水的区域除正常供水水源以外,应当有相对独立的应急备用水源。我省河流、湖泊等情况比较复杂,统一划定范围不利于不同情况下饮用水源地的保护,规定最低的标准,由各地政府依据当地的自然状况和经济发展情况,拟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源地的保护区范围,更加符合我省的实际情况。这个草案还有针对性地规定了一、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的禁止性行为。

 

  沿海,不能随意上污染项目

 

   [被审议草案]《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

  [焦点] 1、省人民政府根据本省海洋功能区划和保护海洋环境的需要,可以在沿海划定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的区域。对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的区域,应当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2、对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入海河流,实行行政区界上下游水体断面水质交接责任制,并纳入地方政府环境保护任期责任目标。

  3、禁止在沿海陆域内新建不具备有效治理措施的化学制浆造纸、化工、印染、制革、电镀、酿造、炼油、岸边冲滩拆船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工业生产项目。    

  [解读] 刘克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委员们认为,为了加强海洋坏境的监督管理,防止我省海洋环境污染,保障我省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以及海洋经济和沿海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十分必要。针对我省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现状,有必要增加环保优先的指导思想,体现省委的战略决策。为了控制和减少沿海工业污染,应当鼓励、引导沿海地区建设生态保护园区。对为沿海生态保护作出贡献、作出牺牲的地方,应当在政策上给予倾斜、经济上给予补偿,这也有利于实现公平、公正和可持续发展。为了进一步控制陆源污染,有必要对主要入海河流实行水质分段移交、分段确定责任的制度,对沿海新增工业污染项目应当进行严格控制,同时对禁止设立的工业项目也应当予以明确。对于排污费的使用,省人大常委会农委建议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增加了相关内容。

 

 

编辑:  来源:新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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