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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讹车牌甭想蒙混过关
  本报讯 近日,涉嫌盗窃汽车牌照并敲诈车主的杨某、马某二人,被苏州市平江区检察院以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批准逮捕。据了解,因偷盗汽车牌照而被以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批准逮捕的,在苏州尚属首次。

  3月17日晚至3月20日凌晨,犯罪嫌疑人杨某、马某等5人经事先预谋,在苏州、昆山等地窃得各型号轿车牌照10副,并将写有杨某手机号码的纸条贴在车的挡风玻璃上,以便车主与其联系赎回车牌。后5人因被公安机关及时查获而未得逞。

  平江区检察院鉴于其中3人均系未成年人,且犯罪情节较轻,对他们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同时以涉嫌构成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批准逮捕了杨某、马某二人。

  据承办该案的检察官李雁介绍,盗窃汽车牌照是盗窃罪还是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由于汽车牌照本身的价值不大,不构成盗窃罪,通常的处理方法只是给予行为人治安拘留的行政处罚。另一种观点认为,汽车牌照是由公安交管部门颁发的,主要用于证明车辆权属,符合国家机关证件的本质特征。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牌证及机动车入户、过户、验证的有关证明文件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由此可见,国家机关证件的外延涵盖了机动车牌照,盗窃汽车牌照的行为应以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罚。该案中,杨某等5人盗窃10副汽车牌照的行为显然达不到盗窃罪的定罪标准,但却足以构成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

  记者了解到,目前盗窃车牌行为在一些地区十分猖獗,有的犯罪分子甚至形成“撬、盗、讹”一条龙,犯罪嫌疑人撬盗被害人汽车牌照并当场留下写有取回牌照赎金联系方式,以及“报警烧车”等类似威胁性语言的纸条,然后坐等“渔利”。法律界人士认为,以“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批捕疑犯,对于打击盗窃机动车牌照有极大震慑作用。

  (卢志坚 沈峥嵘)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编辑:  来源:新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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