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要闻 经济生活 科教医卫 文体播报 社会百态 法治江苏 人文江苏 绿色江苏 小康江苏
南京 苏州 无锡 常州 镇江 南通 泰州 扬州 盐城 宿迁 淮安 徐州 连云港 我要报料
您现在的位置:扬子晚报网>>江苏>>苏州
失业就能不尽赡养义务吗
  本报讯   两位七旬老人将儿女告上法庭,要求子女承担赡养义务。但三个子女家庭经济负担较重,两个女儿都失业在家。近日,苏州市平江法院审理了该起赡养纠纷案,认为失业不能成为免除其赡养义务的理由,判决三被告每人每月支付两老人各100元。
  唐某与申某是夫妻,共有一个儿子两个女儿。两老人今年已经七十多岁,每人每月从社区领取180元退休金。老人称,过去靠房屋出租维持生活,后因拆迁拿到四套住房,一个儿子和二个女儿各拿一套,老夫妻拿一套。当时儿女均一口答应父母生活由他们照料,但时至今日,分文未付。现年事已高,身体多病,故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承担赡养义务,每人每月贴养老费500元。
  唐某与申某的两个女儿都是社区登记在册的失业人员,大女儿称失业后自己在外打零工,月收入只有600元。如果打到二份工,可能有900元左右的收入,但这是不稳定的。小女儿失业后一直没有工作。法院还查明,2007年,唐某在拆迁中取得了拆迁安置款及一次性补助款共计20万余元。但是老人认为上述拆迁款已经用完,自己得到拆迁款并不影响向子女主张赡养费。
  法院审理认为,赡养父母不仅仅是社会道德规范所要求,更是法律所赋予公民的责任。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老年人有权要求子女以支付赡养费用的方式承担赡养义务。现二原告均年逾七旬,已达到丧失劳动能力的年龄,即使二原告除每月各有180元的微薄退休金外,还有其它经济来源,都不能排除被告的法定赡养义务。虽然被告辩称其家庭经济负担较重,无力满足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提供了失业证明,但并不能成为免除其赡养义务的理由。据此,结合各方经济状况以及本案查明事实,法院判决三被告应每人每月各支付唐某赡养费100元,支付申某赡养费100元。
  链接: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赡养是指子女或晚辈对父母或长辈在物质上和生活上的帮助。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主要是指子女在经济上、物质上为父母提供基本的生活条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5条进一步明确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8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其家庭成员的生活水平。”《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徐欢 文言 彭昊)
编辑:  来源:扬子晚报
移动用户发88到10658500800订阅“新华日报手机报”;发YZWB到10658000订阅“扬子晚报手机报”,3元/月。

推荐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