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扬子晚报网>>理财>>财经头条
上交所再发新规细化解禁 减持5%需3日内公告

  《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办理指南(试行)》发布实施

  推出公开发售、配售功能

  引入协商、询价、投标等交易方式

  实行资格管理和准入制度,开始受理合格投资者 资格申请


  上海证券交易所今日发布并实施《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办理指南(试行)》,在该所大宗交易系统开展专场业务,从而在大宗交易系统正式推出了公开发售、配售功能,并引入了协商、询价、投标的交易方式。分析人士认为,专场业务为“大小非”减持及其他大额股份的转让,以及股份的发售、配售,提供了一种更灵活的交易方式和更有效的价格区间,是市场功能的有效拓展。

  所谓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是指由股份持有者发起出售需求,或股份购买者发起购买需求,可委托上交所会员为其提供公开发售、配售或购买等相关服务,会员向交易所提出申请后,由交易所组织专场,相关会员和合格投资者作为响应者参加,通过大宗交易系统采取协商、询价、投标等方式确定成交,并由登记结算公司完成结算的业务。

  根据《指南》,专场业务实行资格管理和准入制度。具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的会员可为合格投资者以及其他投资者提供大宗交易系统的中介服务;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可以为大宗股份出售或购买业务的发起方提供配售、公开发售等相关服务。具有自营和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会员和合格投资者可直接参与专场业务,其他投资者应当委托会员参与。保险公司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养老基金的管理机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财务公司、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或授权机构、投资性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经会员推荐,经交易所核准后可以取得合格投资者资格。

  合格投资者直接进场参与交易,可以直接获取专场的转让意向信息;直接与发起方中介机构洽谈转让的价格和数量;直接与发起方的中介机构洽谈交易佣金的比例及支付方式。据悉,从即日起,上交所受理合格投资者资格的申请。

  《指南》规定了专场业务的程序。首先由受托中介机构向交易所提交专场业务申请,交易所对股份是否可依法转让及无瑕疵进行形式审查。必须强调的是,准备转让的股份应不属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在该公司的年报、半年报公告前30日内转让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情形;本次股份转让后导致股份出让方不再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股份出让方和受让方应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规定。专场业务的交易过程包括询价、投标、配售、中标、成交确认、交收等环节。

  每个交易日大宗交易结束后,属于股票和基金大宗交易的,交易所将公告证券名称、成交价格、成交量、发起方中介机构名称。

  如果买方是委托会员参与交易的一般投资者,公布受托会员营业部名称。如果买方是合格投资者,则公布名称为“机构专用”。大宗交易不纳入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结束后计入该证券成交总量。

  《指南》对专场业务交易方的信息披露作了规定。对于出售方而言,减持比例达到5%的,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公告,并在公告后的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5%以上大股东因减持股份导致其持股比例低于5%的,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因减持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应当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已实施股改公司的股票,持股5%以上股东每增减1%时必须公告。对于购买方而言,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达到5%的,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且不得再行买卖该公司股票;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后,每增减5%,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公告,并在公告后的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达到30%时,继续增持的,应当进行要约收购。

  《指南》还明确了专场业务中违约者的处置。对合格投资者的违约处置包括每次参与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时事先缴纳全额保证金;限制每次参与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的最大规模;公开谴责;暂停参与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的资格;取消合格投资者的资格等,如为询价对象,建议证券业协会取消其询价对象的资格。对于会员的违约处置包括公开谴责;取消中介业务的资格;如为上交所会员,建议证监会降低其分类评分分值。

相关新闻:解除限售股转让出新招 沪市推大宗交易系统专场


  上证所即日起受理合格投资者资格申请

  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将成为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转让渠道之一 

  根据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证所”)有关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的相关文件,上证所昨日发布有关指南,组织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这意味着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将成为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转让渠道之一。即日起,上证所开始受理合格投资者资格的申请。

  这份名为《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办理指南(试行)》(下称《指南》)的文件,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上证所《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业务操作指引》等制定。

  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是指,由股份持有者发起出售需求,或股份购买者发起购买需求,经委托为其提供公开发售、配售或购买等相关服务的会员向上证所提出申请,由上证所组织专场,相关会员和合格投资者作为响应者参加,通过该所大宗交易系统采取协商、询价、投标等方式确定成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结算的业务。业务相关参与者包括发起方、中介机构、响应者等。

  发起方是欲转让大宗股份的持有人,其作用是向大宗交易系统提供可供出售的股份;中介机构是为发起方提供承销配售等相关业务的上证所会员,其作用是帮助发起方寻找潜在的响应者(欲购买大宗股份的上证所会员和合格投资者),设计转让方案,确保大宗股份的出售得以顺利完成;响应者的作用则是提出意向申报,购入发起方出售的大宗股份。

  大宗交易系统实行准入制度,上证所会员(具有自营和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和合格投资者直接参与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其他投资者应当委托会员参与。

  上证所明确,上证所会员(具有自营和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及按现有业务模式具有上证所股票交易权的相关机构在提交符合要求的登记表和承诺书后,可经上证所认定直接取得合格投资者资格;而不具备该所股票交易权,但在中国证券业协会询价对象名单中的投资者,由上证所会员推荐,提交相关文件后,经上证所核准后也可以取得合格投资者资格。不具备上证所股票交易权,也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询价对象名单中的相关投资者,由上证所会员推荐,经本所核准后也可以取得合格投资者资格,这里包括保险公司或者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养老基金的管理机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财务公司;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或授权机构;投资性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

  上证所表示,即日起开始受理合格投资者资格的申请。

  在相关业务完成后出售方的信息披露义务方面,上证所强调,减持比例达到5%的,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公告,并在公告后的两日内不得再行买卖;5%以上大股东因减持股份导致其持股比例低于5%的,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因减持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应当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已实施股改公司的股票,持股5%以上股东每增减1%时必须公告。

编辑:  来源:上海证券报
移动用户发88到10658500800订阅“新华日报手机报”;发YZWB到10658000订阅“扬子晚报手机报”,3元/月。

推荐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