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国务院发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新《条例》取消了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强制结汇的要求,从而有助于减轻国家外汇储备的压力。
新《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是原《条例》自1997年以来的又一次修订。原《条例》规定: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应当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经批准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新《条例》取消了该强制性要求,境内机构可以保留外汇收入。同时,新《条例》取消外汇收入强制调回境内的要求,允许外汇收入存放境外。
此前,我国执行强制的结汇制度,企业出口商品和服务所收入的外汇除按规定保留一定额度外,其余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后者又将外汇卖给央行并形成外汇储备。伴随中国连年巨额的贸易顺差,央行掌握的外汇储备金额也连续创出新高。近两年来,央行调整政策取向,推行“藏汇于民”,逐步放宽企业和个人持有外汇的自由度。
新《条例》鼓励资本流出,简化对境外直接投资的行政审批程序,增设境外主体在境内筹资、境内主体对境外证券投资和衍生产品交易、境内主体对外提供商业贷款等的管理原则。
此外,新《条例》大大加强对跨境资金流动的监测,建立国际收支应急保障制度。新《条例》要求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具有真实和合法的交易基础,规范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管理,要求资本项目外汇和结汇资金应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增加对外汇资金非法流入、非法结汇和违法流向等行为的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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酝酿已久的新外汇管理条例昨日正式公布。新条例进一步便利了贸易投资活动,完善了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及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制度,建立了国际收支应急保障制度,强化了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健全了外汇监管手段和措施,并相应明确了有关法律责任。
一位国家外汇管理局(下称“外汇局”)人士告诉《第一财经日报》,修订后的条例把外汇管理领域十多年的改革成果从法律上固定下来,在很多方面的原则性规定为下一步改革作了准备。
国务院法制办、中国人民银行、外汇局负责人昨日在答新华社记者问时称,新条例对外汇资金流入流出实施均衡管理。要求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取消外汇收入强制调回境内的要求,允许外汇收入按照规定的条件、期限等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
新条例还规范了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管理,要求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增加对外汇资金非法流入、非法结汇、违反结汇资金流向管理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明确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资金流入流出进行监督检查及具体管理职权和程序。
此外,修订后的条例还强化了对跨境资金流动的监测,建立国际收支应急保障制度。根据世界贸易组织规则,规定国际收支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失衡,以及国民经济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危机时,国家可以对国际收支采取必要的保障、控制等措施。上述外汇局人士表示,这一做法是符合国际惯例的。
具体来看,在经常项目方面,与修订前相比,新条例大大简化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管理的内容和程序。其中,取消了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强制结汇要求,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按规定保留或者卖给金融机构等。
2007年8月,外汇局曾发布通知,取消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境内机构可根据自身经营需要,自行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此次修订后的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对外经贸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丁志杰告诉本报记者,这实际上还要看企业和机构本身的财务状况和意愿。
在资本项目方面,修改后的条例为拓宽资本流出渠道预留了政策空间。简化了对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的行政审批,增设境外主体在境内筹资、境内主体对境外证券投资和衍生产品交易、境内主体对外提供商业贷款等交易项目的管理原则。
外汇局有关人士在年初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曾表示,今年将继续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出台新修订的《境内机构对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此外,新条例还加强了流入资本的用途管理。要求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后人民币资金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及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并授权外汇管理机关对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后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和账户变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上述外汇局人士称,在此之前并没有明确外汇管理部门可对资本项目外汇结及汇后资金流向进行监督,现在新条例明确了这一点,外汇管理部门就可对结汇后资金流向进行延伸检查。丁志杰认为,在人民币升值预期下,这将有助于监测和管理跨境资金流动,杜绝游资套利和投机。
外汇局等部门2004年开始组织条例修订工作,历时约两年完成了条例修订送审稿,并上报国务院,此后于2007年与国务院法制办多次讨论修改,并征求各部委意见。8月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