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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房纠纷时下频发缘尽了,房产该如何分割
扬子晚报网 2007-01-10 14:59:26

  [编者按]近两年,结婚的市民实在不少,许多情侣甚至是为了要一个猪宝宝而早早地迈入了婚姻的殿堂。结婚,当然少不了婚房。婚房的来源多种多样,有情侣一方掏钱的,有父母赞助的,有两人“合资”的;房产证上的名字也是五花八门,有一个人的,有夫妻双方的,或者还要加上某一方父母的名字……于是,当缘尽的时候,各式各样的婚房纠纷便应运而生。难不成真给开发商说中了,“房子比爱情还重要”?走到这步田地,这个问题已经不是关键,关键的是当爱情走后,房子到底该属于谁? 栏目主持人:王海燕

 

  婚没结成,共同出资买的房咋办

 

  2002年张小姐与李先生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双方一直相处很好。2003年7月,李先生出资30万、张小姐出资20万共同购买某花园期房一套,作为日后结婚之用。2005年底,开发商交付房屋,产权证办在李先生一人名下。


  2006年初,正当张小姐准备办理结婚证时,意外发现李先生一直暗中与另外一个女子交往,而且该女子已经怀有李先生的孩子。痛苦过后,张小姐决定分手,李先生也同意,但在处理某花园商品房时双方发生了争议。该房2003年购买时共花去两人50万元,而现在已经升值到了90万元,张小姐认为,既然是双方出资,那就应归双方所有,其有权分享房屋升值的收益。而李先生则认为该商品房张小姐没有所有权,因此只同意将当初张小姐买房的20万元及利息还给她,双方为此闹上法庭。

 

  出资一方理应获得升值收益

 

  江苏南京天煦律师事务所主任田宏律师认为,本案属于典型的婚房纠纷,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法律问题。


  一、张小姐是否是该房的所有权人房屋是人们日常生活必不可少的一种重要不动产,由于其价值较高,对人们的利益影响重大,因此,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必须经房产局登记确认。我国《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惟一合法凭证。”本案中,该花园商品房的产权证上只登记了李先生的名字,因而从法律上讲,该房的所有权人应为李先生,张小姐不是该房的所有权人。


  二、张小姐是否有权取得该房升值收益本案中,李先生认为该商品房张小姐没有所有权,因此只同意将当初张小姐买房的20万元还给她,实际上就是将张小姐的出资视为借款,有不少人持这种观点。
田宏律师认为,将张小姐20万元购房出资视为借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张小姐与李先生共同出资购买该房的目的是为了两人日后结婚之用,其真实意思是两人共同出资购房,房屋也归双方共同所有,并没有将这20万元借给李先生的意思。此外,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公平原则”,如张小姐不能够享受房屋增值收益也明显对其不公。据此,张小姐不仅可收回20万元出资,还有权按照出资比例取得该房升值的收益。

 

  购房合同要写双方名字

 

  现实生活中,类似本案的情况时有发生,田宏律师在此提醒购买婚房的恋爱中的男女们:


  1、双方在领取结婚证前共同出资购房的,最好能够在购房合同中签上双方的名字,办理产权证也要以双方名义,双方一旦分手,房产可按比例分享。


  2、不论产权登记在谁的名下,出资双方均应保存好自己出资的证据材料,一旦发生纠纷,它可以帮你说明事实真相,以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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