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怪事,买的四楼咋成了三楼
|
| 2007-08-09 08:56:16 |
| 【发表评论】 |
|
|
|
【案情回放】 从架空层开始编号,四楼实际是三楼
2005年7月,市民王女士与南京某楼盘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该楼盘二期四楼401室136平方米的住房一套,并支付了47万元的总房款。
让人意想不到的是,2006年下半年交房时,王女士却发现,自己购买的四楼房屋自动降了一层,变成了实际意义上的三楼。原来,该幢楼的楼层编号是从架空层(用于贮藏和自行车车库等用途,低于2.20米)开始编排的,所以王女士房子所属的四层就变成了现在自然层的第三层。不仅是王女士,其他业主也享受到了相同的待遇,所有业主的房屋楼层均被开发商降了一层。
自己原先的四楼无缘无故地变成了三楼,王女士表示接受不了,她认为当初就是因为考虑到日照、观景等因素挑选了四楼,为此支付的房款还比三楼多了50元/平方米。王女士认为开发商已经违约并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故多次与开发商交涉,但均未果。
【律师点评】 开发商应赔偿楼层差价
江苏南京天煦律师事务所田宏主任律师指出,本案中,王女士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于法无悖,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对生效合同,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具体到本案,王女士已经全面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而开发商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位于四楼的房屋,双方也未就所购房屋的楼层变动情况另行达成补充协议;此外,架空层是作为配套设施,非用于居住目的的,一般来讲,房屋的编号总是从架空层以上的楼层开始编排的,因此开发商交付三楼房屋的行为正如王女士所认为的,已经构成了违约。王女士完全有权要求开发商向自己承担违约责任。
通常情况下,违约责任的承担采用的是赔偿损失的形式,即违约方赔偿因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就本案而言,开发商向王女士实际交付的是三楼房屋,该层房屋与四楼之间有6800元(136平方米×50元)的销售差价。这部分销售差价应当视为王女士的损失由开发商予以赔偿。
另外,因居住于三楼而给王女士生活环境造成的影响(如安全系数降低、日照和观景的不便)也可酌情予以赔偿。同时,其他业主也可向开发商主张违约责任,并结合楼层变动给自己造成的具体影响来计算赔偿额。
【律师提醒】 买房时要求开发商明示层数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规定: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以上计算;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上的半地下室,其室内层高在2.20米以上的,计算自然层数。房屋总层数为房屋地上层数与地下层数之和。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所在层次是指本权属单元的房屋在该幢楼房中的第几层,地下层次以负数表示。
田律师提醒广大购房者,面对日渐升温的楼市,购房时一定要保持冷静,多留个心眼,如果楼层对个人比较重要,务必要求开发商对层数如何计算作出明确说明,并在合同中约定清楚。另外,在自身权利受到损害时候,应尽可能与开发商进行协商,也可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申请调解;如果协商或调解不成,如合同中约定选择仲裁的,可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否则,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
| 编辑: 来源:扬子晚报 |
| 【打印】【字体显示:大 中 小 】【关闭窗口】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