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在2006年底出台了最新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该文本对于物管费交纳的问题较之以前有了几大改进,购房者应特别注意:
1、物管费预收不得超过6个月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规定,在房屋办理交付使用手续时,物业公司向业主预收的物业管理费和代收代交的分摊公共能耗费不得超过6个月;因开发商与业主的纠纷而导致业主拒绝受领房屋、拒交物业服务费的,欠交的物业服务费由开发商承担(本期服务网所述案例就属于此类情况)。
2、新房空置,物管费交七成
新房就算交付了,但不少购房者在收房后的一段时间内,由于种种原因未搬入新房居住,这样一来就不能充分的享受到物业的服务,那么这种情况还需要全额交纳物管费吗?《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七条中对此有明确的规定:“购房业主房屋连续六个月以上空置的,须向物管单位进行书面备案,物管单位应向业主按70%收取空置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和代收代交的分摊公共能耗费。”很显然,新房空置,业主不需要全额交纳物管费。
3、物业公司乱收费要双倍赔偿
《合同》要求,物管公司与业主如果违反合同约定,均要支付违约金;对于物管公司违反合同的约定,擅自超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可索赔,物管公司应双倍返还超额部分的物业服务费用。此外,如果因开发商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原因,造成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和绿化环境未能到位的,业主则可按低于本合同约定收费标准15%~30%交纳物业服务费,其差额部分由开发商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