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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房子怎么分
2008-01-10 20:3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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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 最近有报道称,由于房价的飞涨,2007年南京离婚房产纠纷案暴增3倍。据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调研统计情况显示,2007年南京市离婚财产纠纷案共计22件,相比2006年翻了三番多,同比增长竟高达340%,而且这当中几乎每件案子都涉及到了房产分割纠纷!对此,我们暂不论房价高涨是否直接导致了离婚财产纠纷的增多,昔日一对对“只羡鸳鸯不羡仙”的情侣如今一刀两断,甚至对簿公堂时,对巨额房产的分割必然是双方争执的焦点。本期服务网,我们就离婚后房产如何分割的话题,通过典型的案例和房地产专业律师的分析为大家答疑解惑。

  栏目主持人 王海燕

  【案情回放】 离婚后取得产权私自卖房

  王先生和万女士均为某国有单位职工,两人于十多年前结婚,结婚时单位分给了他们一套两居室的房子。该房屋的产权人是单位,两人只有房屋的使用权。后因感情不和,两人于数年前离婚。因共同居住的房子没有产权,因此二人在离婚时达成协议:由王先生和孩子取得房屋使用权,万女士则搬出房屋另寻住处。此后,万女士离开了原单位另谋职业。

  直到最近,万女士才得知王先生已经从单位取得了房屋的产权,并以方便孩子上学为由将该房卖给他人。由于房价的持续飞涨,房子如今已翻了好几倍,万女士觉得自身的利益已受到了严重的侵害,她认为房屋办到产权后,自己也有一半份额,王先生无权私自处分两人的共同财产,王先生应当向自己支付售房款的一半。

  王先生则认为房屋的所有权是自己在离婚以后取得的,所以房子是自己的个人财产,售房款也是其个人财产,万女士无权要求分割。两人为此争执不下,万女士一怒之下将王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合理分割卖房收入。

  【律师点评】 属共有财产,双方有平等处理权

  江苏南京天煦律师事务所田宏主任律师指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王先生离婚后取得产权的房屋是否为王先生和万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案例所涉及的房屋与商品房相比具有很大的特殊性,因当时我国实行福利分房的政策,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王先生和万女士只能享有房屋的使用权。而在两人已拥有房屋使用权的情况下,可视为两人已取得该房屋。

  另外,两人同在一个单位、已经结婚、工龄和职称等级等因素对两人能分得该房屋均具有相当程度的影响,应予以充分考虑。而且双方在居住此房期间也共同对房屋进行了装潢、修缮、保养,因此,从公平角度出发,应当认定该房屋属于王先生和万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王先生如果想要出售房屋,应当征得万女士的同意。而王先生在未经万女士同意的情况下售房,是无权处分行为,已经侵犯了万女士的财产权益。但因万女士没有证据可以证明买主与王先生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况,所以,万女士无法要求撤销房屋买卖行为,但其要求王先生返还售房款的一半是可以得到法律支持的。

  此外,如果王先生在取得房屋产权时向单位支付了费用,因为该费用已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万女士还应当向王先生返还该费用的一半。

  【律师建议】 离婚时房屋未取得产权可暂不分割

  近年来房价上涨较快,因此夫妻在离婚时,如果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房屋的完全所有权,建议对该房屋暂不予以分割。双方可以协议在取得房屋完全所有权后,再分割房屋。另外,对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夫妻共有房产,在离婚时,为防止该方转移、变卖该房产以损害另一方的权益,建议另一方向法院申请保全房屋并通过法院判决离婚。

  另外,田律师还提醒各位购房者,进行婚前财产公证是避免或减少离婚后发生房产纠纷最好的方式。结婚前,男女双方可以依法到公证机关对各自的财产、债务的范围、权利归属问题进行公证,经过公证的财产约定将会得到法律直接认可。值得注意的是,已婚夫妻也可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只不过要取得配偶的完全同意方可,且双方订立的协议内容只涉及各自的婚前财产,而不涉及婚后双方取得的财产。

 

  关于离婚房产分割的问题

  

   1、离婚时,如果有一方转移、变卖夫妻共有房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转移、变卖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其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2、离婚时,如果一方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或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3、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由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4、下列财产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5、夫妻共有房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时协议由另一方取得房屋的,办理产权变更时,应由双方携带离婚证、产权证、身份证,同时到房产交易中心现场办理。

  本期嘉宾

  南京天煦律师事务所 孙斯波律师

编辑:   来源:扬子晚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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