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分割房产要“三看” |
| 2007-03-27 03:46:23 |

律师博客
律师:陈卫东
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南京分所
http://blog.yzwb.net/usr1
/chenweidong
离婚案件中,争议的焦点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子女的抚养及财产的分割。而现在,房产分割更成了困扰当事人及法官的首要问题。
《婚姻法》等对离婚案件中的房产的处理没有作具体的规定。各地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关于房产分割的问题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相同的案例各地法院的裁判结果不一样,严重地影响了司法的权威,为此,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苦干问题的解释(二)》对离婚案件中的房产问题作出了许多具体的、明确的、可操作性的规定。
结合近几年来代理的离婚案件,笔者认为,当事人在分割夫妻共同房产时对下列问题应该作充分的了解,以便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及配合法院的调解、判决和执行。
一是夫妻一方在婚前所购买的房屋。该房屋购买不久,当事人双方结婚,婚后该房的按揭贷款由双方共同偿还。对该房的所有权,不同的法院有时会作出不同的判决,但主流的观点是,该房属婚前购买者所有,但在离婚时,对另一方的按揭贷款份额,应当予以补偿。二是对于一方父母的赠与。对此,司法解释有明确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三是尚未取得所有权房屋的归属。如对该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对房屋的所有权一般不作出判决,只对该房的使用权作出判决,当然,案件结束后,该房取得所有权的,如有争议,可向法院起诉。 |
|
| 来源:扬子晚报 |
| 【大 中 小】【打 印】【关 闭】 |
| --相关链接 |
|
|
|
|
| 参与方式 |
| 电话参与方式:本省的读者可在除周日外每天的10:30-11:30用电信固定电话或小灵通直接拨打我们的热线16096-2,然后按1号键在线收听,与律师对话请再按9号键。 |
|
| 短信参与方式:编辑短信发送到09666133(移动)、8118133(联通)、9666133(小灵通) |
|
| 最新预告 |
|
律师简介 |
|
|
| 律师解答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