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租房合同到期当事人可随时收回 |
| 2007-03-27 03:46:54 |


接听时间:26日上午10:30-11:30
在线律师:程飞(南京刘洪律师事务所)
138*****267:我与某厂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期限为2001年7月至2004年7月。合同到期后,我又按照当时合同约定的租金交至2005年4月。但从2005年5月至今,我未交房租。现该厂要求我从房屋中迁出,我是否应迁出?能得到补偿吗?
程律师:《合同法》第236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适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第232条规定,不定期的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故本案中,合同到期后,你与该厂的租赁合同应视为不定期的租赁合同,如果该厂已在合理期限前通知你迁出,你应当依法迁出,并且得不到任何补偿。
134*****119:前年,我批发了建材给某工地,他们打了一个欠条给我,注明一个月后还,但至今也没还。现在,我能起诉对方吗?
程律师:《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本案中,欠条的还款日期不会影响你的起诉,但是如果你起诉时已经超过欠条注明的还款日期两年以上,有可能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吉启雷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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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扬子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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