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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交两年 合同签不了一查才知道 房子已卖了
扬子晚报 2007-06-19 03:30:39
[扬子晚报网消息]



  交了30万元定金认购的房子,却迟迟签不了合同,拖了近两年后,买主突然发现开发商已将房子卖给了第三人,并办理了过户手续,而此时的房价比认购时上涨了2000多元。愤怒的买主于今年5月将开发商告到鼓楼区法院,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因房价上涨而造成的损失18.46万元。昨天上午,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起诉:交了30万拿不到房

  2005年3月9日,原告罗先生和吴先生与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第一分公司签订了商品房定购书一份,定购由被告开发的位于清凉门附近某小区05幢502室商品房,该房屋建筑面积161.68平方米,当时的售价是每平方米6115元,房屋总价为98.86万余元。两原告向被告支付了30万元定金。之后,被告一直找借口不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2006年6月6日,在原告的一再要求下,原、被告双方补充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认购书,约定在被告取得销售许可证后,即正式签订《南京市商品房买卖契约》。然而,被告仍一直没有通知原告签订正式契约,两原告疑窦顿生。今年3月,原告从市房地产网上查知,被告已将他们订购的房屋出售给了第三人,经向市房管部门求证,获知被告今年1月就与第三人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原告希望买房的愿望彻底落空。原告通过网上查询还发现,该小区的房价此时已涨到每平米8750元。

  交涉无果之下,两原告于今年5月17日将南京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其下属一分公司告上鼓楼区法院,除主张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外,同时要求被告赔偿因房价上涨造成的损失18.46万余元,以及其他费用10.22万余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审理:开发商只愿赔10万

  庭审中,针对原告的诉请,被告方没作更多的抗辩,他们承认违约事实,但称原告要求的赔偿过高,对原告主张的房价上涨等损失,他们认为原告的这方面主张于法无据。

  法庭调解期间,原告主张被告须给付70万元的损失方能接受,而被告表示最多只能返还40万元,也就是只愿赔10万元。由于数额悬殊太大,导致法庭调解失败。主审法官表示,法庭将在综合评判案件事实的前提下,于近日对案件作出宣判。

  调查:卖家毁约只为钱

  记者从南京房地产市场了解到,房产交易过程中的纠纷并不鲜见,特别是由于当前房价的猛涨,一些卖房者打起了“小算盘”选择毁约。有的楼盘在开盘时定价较低,没想到房价一涨再涨还是有人追捧。这时开发商动起了“歪点子”,对已认购协议但尚未签订正式买卖合同的购房者宣布“不卖了”,并主动承担违约责任。业内人士说,一般认购协议上会规定“开发商毁约的需双倍返还定金,购房者毁约则没收定金”,而购房者支付的定金通常只有1万至2万元,与一套房子升值后的利润相比,开发商当然更看中后者。

  业内人士表示,虽然此类行为在法律上找不到漏洞,但扰乱了房产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建议买方签订房屋认购或买卖合同时,应对毁约行为做出更为严格的惩处条款,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古妍 马祚波 杨民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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