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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被车撞 怒告一堵墙
扬子晚报 2007-08-09 07:20:45
[扬子晚报网消息] 一名老太刚刚从厕所出来,结果被一中学生骑自行车撞倒。老太和中学生都认为,虽然此事与自行车速度有一定关系,但厕所旁边有一堵墙挡住了双方的视线,所以建这堵墙的街道办事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南京浦口法院作出判决,中学生承担30%的责任,街道办事处无责。

  李春丽是一名年近70岁的退休工人,她每天早晨第一件事就是上厕所,公共厕所就在她家旁边。2006年6月5日早晨,她刚从厕所出来,胸口突然受到撞击。她一下子倒在地上,感到身上无比疼痛,这时她才看清楚,一辆自行车也倒在了地上,一名中学生正惊恐不安地看着她。随即,老太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过近一个月的治疗,花去了医药费上万元。2006年11月,经南京医科大学鉴定,老太构成十级伤残。

  中学生李怜的家人得知此事以后,付给老太8000元。更糟糕的是,学生家里也非常贫困,他的父亲是一级伤残,已经丧失了劳动能力,现在正在医院躺着。他的母亲在医院照顾丈夫,没有工作。事故发生后,李怜立即通知了爷爷,将老太送到了医院,8000元也是七拼八凑来的。老太住院期间,李怜的奶奶一直陪护在老太身边,直至她出院。

  老太与李怜家都认为,出了这个事故,固然和李怜的骑车速度过快有关系,但厕所旁边的一堵墙也有极大的责任,因为这堵墙恰巧挡住了双方的视线。于是,老太将李怜及建这个厕所的街道办事处同时告上法院,索赔医药费、伤残费等共5万多元。

  在法庭上,街道办事处认为,事故发生后,由于几天后才找到交警部门,现场都没有了,交警部门无法认定责任,也谈不上与这堵墙有关系。况且这道围墙是早就有的,不是近期建的,两人就生活在附近,对这一地区的地形应该比较熟悉。

  浦口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围墙存在已久,事故与街道办事处没有关系。老人在公共厕所附近已居住多年,并对公共厕所周边交通环境较熟悉,从厕所出来后应注意周围车辆,她疏于观察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李怜骑车速度过快是事故的次要原因。最后判决,李怜承担30%的责任,赔偿1.5万余元,扣除已付的8000元,再支付7000余元。

  (知秋 于倩 民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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