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消息]
买房付了房款却迟迟没有拿到发票和购房合同,购房者索要时,却被要求补交所谓“差价”,而且还要再写一份数额与房款一样多的“欠条”。泰兴市市民张先生等人觉得这太不合理,于是向本报反映。
收了房款跑了人
据张先生说,2006年底,他准备在泰兴市和盛房地产公司开发的阳光华府楼盘购房,由于当时房屋并不具备交房条件,为能买到房,他就预交了45万元前期款,并与“和盛”的阳光华府项目部签订了一份预付款协议,对方随后将房子的钥匙给了他,承诺尽快提供正式购房合同和发票。可直到现在,他也没有拿到,房产证因此办不下来。他为此曾多次找阳光华府项目部的负责人周先生交涉,可对方却说,他们只负责卖房,一切手续由总公司办理。几个月后,张先生察觉事有蹊跷,再与周先生联系时,对方却叫他去找“和盛”,随后就联系不上此人了。
打欠条买房者担心
为讨说法,张先生找到“和盛”开发公司,一位负责人说,钱也不是他们收的,张先生要在原价的基础上,每平方米再加400元差价,并且还要写下一张45万元欠条,公司才能与他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对此,张先生既感不解更感到担心,因为他已付了45万元房款,万一这笔钱追不回来,而“和盛”又要兑现“欠条”上所载明的“欠款”,他岂不是赔大了?但不打“欠条”又拿不到手续办不了房产证,真是进退两难,不知该怎么办。
记者就此致电泰兴市和盛房地产公司时,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先生解释说,阳光华府的楼盘不是“和盛”开发的,该楼盘开发商是以项目部的名义挂靠“和盛”的,他们利用总公司的名义向购房者收取的房款并没有上交给“和盛”,而是自己收去了。出事后,他们和阳光华府项目部交涉过几次,可对方拿不出钱来。现在,楼盘已符合交付条件,为保证双方利益不受损害,公司提出一个方案,即房子还按当初的价格卖给购房者,由“和盛”垫付前期款,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代办房产证,不过购房者要把未付的余款付清,至于“差价”就不收了,但因为张先生所交的45万元预付款不是他们收的,所以要张先生等购房者先写下相同数额的“欠条”,等日后再一起向阳光华府项目部追讨这笔钱。
不提供相关手续可起诉
记者就此向泰兴市房产所咨询时,办公室的叶女士说,办理房产证时,市民必须出示有关材料,其中购房款发票和购房合同尤其重要,缺一不可。房产部门提醒购房者,买房时一定要了解清楚相关信息,避免上当受骗。
那么,这样的“欠条”究竟该不该打呢?记者就此请教了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主任陈议,他说,既然项目部作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并以总公司名义运作并收取房款,那么,无论总公司是否收到该款,都与购房者无关。该公司不能让已付款的购房者再打欠条,因为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如果该公司因此不给购房者提供发票和购房合同等相关手续,后者可向法院起诉。
实习生 赵云霞 记者 郑幼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