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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诉求须在离婚时同起诉
扬子晚报 2007-08-12 03:35:47
[扬子晚报网消息] 接听时间:11日上午10:30-11:30

  在线律师:饶奋斌(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

  李女士:2002年底,我与丈夫结婚,婚后常为一些琐事吵架,甚至还大打出手,丈夫有时还彻夜不归,在外与坏女人鬼混。2005年10月,我以感情已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我丈夫在法庭保证改过,让我给他改过的机会。2006年元月,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没多久,我丈夫又彻夜不归,与第三者同居。这给我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我可否现在起诉要求一定的精神赔偿?

  饶律师: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你作为无过错方,因你丈夫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属于婚姻法损害赔偿的类型之一,但根据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要求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受理。所以,现在你还没有权利单独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只能在起诉离婚时一并要求损害赔偿。

  王先生:我请一个企业的法律顾问帮忙打官司,他是作为我的代理人进行诉讼的。约定诉讼结束后,我得给付1万元的代理费。诉讼结束后,我方知那人根本没有律师资格,我因此拒付。他现在起诉我,他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我这1万元能否拒付?

  饶律师:企业法律顾问是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我国《律师法》第14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据此规定,这位企业法律顾问为牟取经济利益为你进行诉讼代理的行为违反了该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故其要求你给付代理费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鉴于该法律顾问受托从事诉讼代理活动会产生一定成本,你应该合理支付必要的费用。         任国勇 整理

  13、14日上午10:30-11:30接听《律师在你身边》热线16096-2-1的分别是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的程飞律师和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的唐迎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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