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消息]
一名男子欠了40元,不愿还钱还与债主发生争吵,结果把债主打成重伤。近日,栖霞区法院作出判决,该男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赔偿伤者7.6万余元。张为,今年30多岁,栖霞区人。2006年9月18日上午,他来到燕子矶街道中心村一小吃部,恰好看到了去买酒的李辉。李辉曾借他40块钱没还,张为于是向李辉要钱。谁知李辉态度很不好。两人争吵起来,随即扭打到一起。李辉抄起刚买的啤酒就往张为脑袋上砸,又将碎酒瓶扎向其左脸。张为昏倒在地,李辉扬长而去。张为被群众送往医院。事后,南京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张为面部损伤程度重伤,并构成九级伤残。 (秋砚 于倩 民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