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消息]
一家汽车修理店主的朋友将一辆轿车停放在店里,没想到,这辆车被人偷走。他十分焦急,但朋友告诉他,车已经保了“偷盗险”。他和朋友兴冲冲地跑到了保险公司,说明了情况,索要赔偿。可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说,车放在店里修理时被偷,不属“偷盗险”范畴,不予赔偿。他们实在想不通,便打来电话咨询,为什么保险公司不给赔偿。
南京熙典律师事务所的罗律师认为,像这样的情况,保险公司应该赔偿。他举了北京的一个判例来分析说明。2003年6月16日,北京银行为一小型客车,向朝阳保险公司投保了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及附加险中的盗抢险等险种。2004年4月15日晚,北京银行司机将保险车辆驾至某汽车维修企业。次日,该车辆被盗。北京银行凭保单向朝阳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认为,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不论何种原因,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可北京银行认为,该条款第三十七条规定,附加险条款与本保险条款相抵触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而附加险条款中的盗抢险条款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双方为此闹上了法庭。罗律师认为,这与来电咨询的情况基本相同。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盗抢险作为附加险,属于投保人需要另行支付保险费用而承保的险种。盗抢险中的特别约定的条款优先于保险条款的效力。北京一中院判决,朝阳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中盗抢险条款的规定,赔偿北京银行因车辆在维修期间丢失索赔的保险金17.92万元。 吉启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