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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只为公司担保 妻子不负连带责任
扬子晚报 2007-08-18 07:12:31
[扬子晚报网消息]
接听时间:17日上午10:30-11:30
在线律师:陈卫东(南京金大律师事务所)
郑女士:我前夫原是某服装公司经理,2004年,该服装公司向银行借款人民币30万元,我丈夫作了担保。2006年上半年,服装公司经营不善,无力偿还,投资人下落不明。在这之前,2005年下半年,我已与前夫协议离婚。现银行将我前夫和我起诉到法院,要求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我该承担该担保责任吗?
陈律师:银行将你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你承担担保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你前夫基于保证关系承担的债务是担保责任,其所保证的债务人为服装公司,该保证行为是为了服装公司的利益而作出,并非因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的需要,你们家庭也未从该保证行为中受益。故你不应该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胡女士:我于去年10月份将1套68平方米二手房卖给张某,签合同后,张某已经交了房款。房产证、土地证至今未过户,现该房价上涨,我能收回该房吗?
陈律师:你无权收回该房。你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已生效。虽然房产证、土地证没办过户手续,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任国勇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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