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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上班摔伤按规定应算工伤
扬子晚报 2007-08-22 08:03:21
[扬子晚报网消息]

  接听时间:21日上午10:30-11:30

  在线律师:纪言金(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闻小姐:我应聘到一家公司做文员,试用期一个月。一天,我去给经理送材料,不小心在单位楼梯摔伤。单位说,我还在试用期,不能算工伤,因此不担责任。这对吗?

  纪律师:只要和单位形成了劳动关系,即使是在试用期,因公受伤并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就可认定为工伤。你单位说法是错误的。

  徐先生:我在一家公司做销售员,今年5月,合同到期,但是,该公司拖欠我近4000元工资没有清偿,经催要,老板给我打了一张欠条,但至今公司还没有向我支付工资,我是不是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

  纪律师:你可以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法院起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诉讼时效为两年。

  陈先生:离婚案件遗漏子女抚养的处理,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应另案主张还是对案件申请再审?

  纪律师:离婚案件审理涉及是否准予离婚、子女的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原则上应一并予以解决。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立案审理;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请求法院处理子女的抚养问题,而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调解遗漏处理的,可比照上述规定,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任国勇 整理

  23日上午10:30-11:30接听《律师在你身边》热线16096-2-1的是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的杨继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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