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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打字员被迫交钱当“股东”
南京晨报 2007-08-22 14:18:17
[扬子晚报网消息] “入股吧,入了股,你们每个员工都是公司的股东,股东就是公司的家庭成员。”家住南京市六合区的魏女士在听了单位的鼓动宣传后,交了1400元,从一名打字员当了一年没有分红的股东。最近魏女士走进了六合区法律援助中心,揭发了公司的行为。

  打字员:不发工资还要入股

  “我不是股东,也不想当什么股东,我只想拿全自己的工资。”魏女士说,她于2004年4月应聘到某信息公司从事打字员工作,当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5年,并约定每月6日发放工资,每月工资为750元。

  但工作没多久,公司就硬要求她入股,成为公司“小股东”,并收取了1400元股金。入股后,公司经常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发放工资,她也从未因为交了股金而分过红利。

  一次去查养老保险费,魏女士发现了公司更为令人吃惊的内幕:原来公司虽然从2005年1月起按月从魏女士的工资中扣取个人每月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但是居然一直未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也未为其办理有关转档手续。为此魏女士多次与领导交涉,却始终没有结果。

  公司又未发放工资,让魏女士忍无可忍,近日,她向六合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了法律援助。

  法院:实为抵押金应返还

  在接到魏女士的求助后,六合区法律援助中心立即与援助律师仔细对魏女士的案子进行了研究,经过分析后律师认为1400元的股金实质上是抵押金,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劳动者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定金等。故本案中该信息公司收取的1400元股金应当全数返还魏女士。律师告诉魏女士,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魏女士的劳动合同,明确了如果单位不按时支付劳动报酬及相关福利,魏女士可以随时解除与该公司的劳动合同。

  在向六合区劳动委员会申请仲裁之后,仲裁庭采纳了援助律师的意见,裁决该信息公司在10日内为魏女士到社会保险机构缴纳2005年1月至12月份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支付2005年12月份工资750元并返还押金1400元。双方劳动关系解除,该公司为魏女士办理档案转移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周焱 冒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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