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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多次“扩容”离婚争起拆迁款
扬子晚报 2007-08-23 07:16:57
[扬子晚报网消息] 一对夫妻离婚了,因为房产证是男方母亲的,后来房子又经过几次翻建,那么女子能获得多少补偿款呢?近日,南京白下区法院作出判决,该女子获得补偿11万多元。

  1989年2月,王欣与刘栋结婚,婚后与婆婆李秀芳住在一起,当时他们的住处只有两间正房和一间坯房,房子是李秀芳1979年修建的。1993年,夫妻二人第一次对房子进行翻建,后来李秀芳得到了房产证,此后房子被不停地翻建,由当初的两间扩建到了13间。2002年,夫妻感情不和,在法院调解下离婚。2006年,王欣得知李秀芳母子得到房子拆迁补偿金70多万元,自己当初翻建房子也出过力,于是将两人告上法庭要求分拆迁款。法院经调查后认为,房子是经过翻建的,因此应予划分的拆迁补偿金为45万多元。由于双方对翻建房屋出资情况都拿不出证据,但按常理判断,当时翻建房子王欣应该是出资出力的,判决王欣获得补偿款11万多元。     (于倩 民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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