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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别人收回货款 欠债人不再担责
扬子晚报 2007-08-25 07:12:33
[扬子晚报网消息]



  接听时间:24日上午10:30-11:30

  在线律师:陈卫东(南京金大律师事务所)

  杜先生:前两年,我与王某有业务关系,到去年8月份,我共欠王某货款12万元,王某去年9月份出国,出国时,他委托了他的朋友张某到我这儿催要货款,并且向他的朋友张某出具了委托书。今年年初,我将所有欠款12万元交付给了张某,张某拿到钱后下落不明。上个月,王某回来后,说张某没有将钱交给他,并且说要到法院起诉我还款,我有责任吗?

  陈律师:你已经履行了你的还款义务,你不需承担责任。《民法通则》第63条: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刘女士:我今年3月份到一家服装公司上班,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要求在合同中约定:将工资收入的30%部分,作为保证金放在公司,如合同期满或有事要提前离开时一并退还。公司的这种规定合法吗?

  陈律师:服装公司的这种规定是违法的,《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你可以到当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举报公司的违法行为。

  任国勇 整理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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