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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偷偷”借款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扬子晚报 2007-08-28 07:10:35
[扬子晚报网消息]

  接听时间:27日上午10:30-11:30

  在线律师:冯玉冰(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

  胡女士:老公与我闹离婚。我要他把卖车款进行分割,他说,他在外有十五六万的债务,如要分车款,就要与他共同承担这些债务。但这些债务我根本不知道,这些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冯律师:依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有些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因此,你老公所借外债,若直接或间接用于共同生活,不管你知情否都是夫妻共同债务;若没有直接或间接用于共同生活,就不应是你们共同债务。

  徐先生:上个月我将摩托车卖给了一个朋友,他把钱给我时,我给他打了收条,当时他就把摩托车骑走了,但至今还没过户。现在他骑车出了交通事故,我要不要负连带责任?

  冯律师:不要。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机动车买卖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车已实际交付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车辆买受人或实际控制人承担赔偿责任。     任国勇 整理

  29日上午10:30-11:30接听《律师在你身边》热线16096-2-1的是南京熙典律师事务所罗利军律师。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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