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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昨起开征
扬子晚报 2007-08-02 07:22:09
[扬子晚报网消息] 昨天上午9点28分,江苏捷达科技公司张先生,在南京太平洋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机动车交强险)后,缴纳了360元车船税,这是南京开征车船税后收到的第一笔税款。据统计,昨天该市共征收车船税361990元。

  南京市从8月1日起全面征收车船税。凡在该市境内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除依照相关规定免征车船税和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暂免征车船税的纳税人,都应依法缴纳车船税。征收标准为客车年度税额在180元到600元之间,其中小型客车为360元;载货汽车为每吨60元;摩托车为每辆60元;机动船舶税额为每吨3元到6元。

  南京地税部门相关人士介绍说,该市对机动车车船税实行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的征税方式。从事机动车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强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目前南京市的人保财险、太平洋保险、平安保险、天安保险、大众保险、华泰财险、中华联合、太平保险、大地财险、永安财险、华安财险、安邦财险、阳光财险、都邦财险、天平保险、永诚财险、中银保险、渤海保险、国寿保险和民安保险等20家保险公司均可代扣车船税。南京市车主在购买交强险时,私家车应携带身份证及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单位公车应携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及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办理纳税手续。

  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拒绝缴纳车船税的,需填写拒绝缴纳车船税声明,由保险公司将名单及声明材料转交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由地税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除责令补交税款、加收滞纳金外,并处以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火生 礼萍 忠民 陈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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