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消息]
昨天,一名姓单的民工告企业欠缴他的社会保险费,要求补偿。经南京市劳动监察部门调解,企业作了纠正。劳动监察部门人士说,对这样的企业,劳动部门有权要求他们补缴滞纳金。
企业不愿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但侵害了职工利益,也隐藏着企业可能的损失。上述那位单姓民工,在一家制造企业干活已两年,是一名固定性质的用工。但企业认为他是外地人,给他发工资,包他食宿,已支付了劳动报酬。两年后,老单与企业解除了劳动关系,在算清了工资报酬后,老单提出企业两年来没有为他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这笔费用是他应得的,应算给他。但企业不同意。老单告到劳动监察部门,他说,当初在企业工作时,看到同等劳动的城里职工有社会保险,也向企业人事部门问过,人事部门回答说他是外地人,缴了养老保险也拿不到;没工作就回乡,也不存在失业问题。那时老单怕丢掉工作,不敢过于坚持。现在既已解约,没了后顾之忧,可以大胆维权了。经劳动监察人士调解,老单从企业拿到他应得的社会保险费。
有关人士说,企业不为职工缴保险,职工在职时不敢说,一旦解约,往往前账后账一起算,而且有理有据。根据有关规定,企业不为职工补缴社会保险,征缴部门将收取企业滞纳金,这样企业支出反而大了。有的企业认为职工不懂法,没料到职工不是不懂法,而是“时机未到”。因此,解约时向企业要社保费的人最近多起来。这位人士提醒,企业依法用工是保障雇用双方利益所需,欠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做法,越来越行不通了。(王卫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