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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种情况一把手须出庭
扬子晚报 2007-08-24 07:13:37
[扬子晚报网消息] “民告官”如今已经不稀奇,从10月1日起,南京更多的“一把手”将站在“被告席”上应诉。南京市政府昨日正式将《南京市行政机关行政诉讼工作规则》(简称《规则》)印发至相关单位,其中规定,“本年度的第一起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代表市人民政府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等五种情况下,行政单位的“一把手”必须亲自应诉。

  一项统计数据显示,去年我省被告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案件数共423件,与2005年相比,增加了248件。目前宿迁、苏州、南通、盐城、镇江、徐州、淮安等市均已出台相关文件,开始实施“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随着今年10月1日该《规则》正式实施,南京各级单位的行政“一把手”也将被“强制”要求出庭。

  《规则》中明确规定,今后将实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这里所指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有两种情况,一是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二是分管该项业务的行政副职。行政机关负责人可以自己出庭应诉,也可以委托1至2名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不过,行政“一把手”不是很容易避开“对簿公堂”站在被告席上的,《规则》中细化了五种情形“一把手”“躲不掉”的诉讼,即本年度的第一起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代表市人民政府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上级机关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需要出庭应诉的其他行政诉讼案件。当年行政应诉案件在5起(包括本数)以上的,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不得少于1起。

  如果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由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同时,对行政机关应诉人员在行政诉讼中“犯错”也开出了处罚的细则。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逾期提供证据;不依法履行举证责任;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应诉;在行政诉讼中发现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不及时报告法定代表人予以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的;与其他诉讼参加人恶意串通,损害行政机关利益的;其他应诉过错应当追究责任的。一旦造成败诉或重大损失,将视其情节和所造成的后果,依照《南京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杨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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