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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房拆迁产权处分应根据拆迁方式定
扬子晚报 2007-08-23 07:16:53
[扬子晚报网消息]

  接听时间:22日上午10:30-11:30

  在线律师:罗利军(南京熙典律师事务所)

  周女士:我家老房子3月份拆迁了。房产证上是我公公名字,婆婆3年前已去世,房子是婆婆在世时盖的。公公再娶也已2年多了。拆迁时房子分成2户,公公把一部分房产,120平方米和60平方米两套房子过户给我丈夫,居住人是我们一家3口。另一部分房产,120平方米房子过户给了小姑子,居住人是公公、继母、小姑子。这3套房子18个月后才能拿到。当时,继母因她父亲去世奔丧不在家,回来后吵着要房子,公公便改变主意,到法院起诉,要回所有房产。当时我们签的过户协议是一份格式化文件,保存在开发区,我们双方都没有存有这份过户协议。这份协议是否有效?现在老公公的律师打电话给我们,要求让出房子,这属于法院调解吗?调解有时限吗?调解不成怎么办?

  罗律师:通过你以上表述,可以肯定,房屋的产权为你公公和过世的婆婆所有。拆迁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产权调换,一种是产权结合户口安置。首先要弄清是何种方式拆迁。如是产权调换,产权登记仍为你公公,对你婆婆那份一半遗产(房产),由你公公、你丈夫、小姑子继承析产分房。你们的过户协议,我认为,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处分你公公自己名下房产有效,为“赠予”,且办理了过户。但处分你婆婆那份一半遗产(房产)无效,法律上称为无处分权行为。要说明的是,你丈夫继母没有所有权,房子为你公公个人财产,不因结婚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产权结合户口安置方式,情况较为复杂,你没说清楚,我也无法分析。法院调解是在法院主持下的调解;法院调解时限法律没规定,但不能超过审限。调解不成,由法院判决。

  江先生:我的土地证是别人的,但我和那个人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其土地证中土地有一半是属于我的,房产证是我本人私有房产。拆迁时是否可以获得部分赔偿?

  罗律师:土地证是别人的,如遇拆迁,土地区位补偿款,只给土地使用权登记人,你与别人对土地使用权有约定,如对方不给付属于你的一半补偿款,可以诉讼法院解决。对于你有房产证的私有房产,拆迁时会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李先生:我是2002年11月进公司的,当时老板说,社会保险费凭发票报销。因种种原因,我们没订劳动合同。今年7月,我拿发票向老板报销时,老板说,没签合同不能报销。为此,我向老板辞职,我要讨回我垫付的社会保险费和索要补偿金。这样做,我有理吗?

  罗律师:有理,可通过劳动仲裁维权,可获得法律支持。 任国勇 整理


  24日上午10:30-11:30接听《律师在你身边》热线16096-2-1的是南京金大律师事务所的陈卫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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