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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设施不到位开发商应负赔偿责任
扬子晚报 2007-08-29 07:13:16
[扬子晚报网消息]

  接听时间:28日上午10:30-11:30

  在线律师:唐迎鸾(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黄先生:2005年5月,我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2006年10月30日交房,同时公共设施也和交房是同步进行。到了交房日期,开发商要求我们去验房,我们发现了水电气、周围的环境等问题,我们写了整改书给开发商签字确认。但一直到今年上半年,水电气等才初步到位。小区规划的消防通道到现在也没落实,开发商明确说了不再建了,也不赔偿。我们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吗?

  唐律师:第一、关于公共设施的配套问题,开发商毫无疑问是要承担违约责任。因你们的买卖合同明确约定公共设施的完善应该是和交房同步交付,而开发商违约,所以你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这段时间的违约责任。第二、房屋建筑竣工必须经消防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如开发商现已取得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表,那么应当是已经通过消防验收的。这样,未建的消防通道问题,只能视为一种违约行为,应当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张小姐:我的父亲有了外遇,现在我也找到这个女的了,我想让她离开我的父亲,但是她不肯离开。我想起诉她,可以吗?

  唐律师:你不能起诉她,但你母亲可以起诉你父亲,与其离婚,并以其与他人同居,要求你父亲不分或少分财产,其他则不可以。 任国勇 整理

  30日上午10:30-11:30接听《律师在你身边》热线16096-2-1的是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的杨继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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