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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了罪就没有人格可言了?

    9月12日,新华网发表《“公捕大会”是一种历史的倒退》一文,就郑州市公安局召开“公捕大会”一事进行了评论。稿子发出后网友反应强烈,争论热烈。反对的声音中比较有代表性的就是认为对犯罪分子用不着讲人权,更有甚者,有网友说“对于社会的渣滓还讲什么面子和人格”。对于这些言论,笔者以为,歧视犯罪嫌疑人反应出一种不良的社会心态,其后更隐藏着“以血还血”、“以牙还牙”的陈腐的报复式司法观念。

     报复性司法是古代在法制不健全、文明程度不高的情况下形成的司法观念,是对自己受到的伤害一定要进行报复,否则便不罢休的一种心理状态。随着近代以来人们文明程度的提高,法制的健全,这种陈旧的法制观已经得到了改善。但即使到了今天,在一些人心中,对这种报复观仍是念念不忘。

    犯罪嫌疑人之所以会受到社会的批评和歧视,根源在于犯罪活动也损害了社会秩序,非直接受害人也受到了简接的伤害。因此,就司法功能来说,对一个犯罪活动的裁判并非仅仅是弥补直接受害人受到的伤害,而且也要考虑到社会秩序受到的伤害。这也是近代“恢复性司法”所强调的功能。

    “恢复性司法”不是着眼于对犯罪行为的惩罚,而着眼于对被破坏的社会关系的修复,不仅有利于化解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满足不同利益主体的需要,而且能够使国家、罪犯、被害人、社区之间的利益得到合理的平衡,从而有利于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在我国许多地方现在施行的“社区矫正”便是“恢复性司法”的一种实践,它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在实践地区取得了良好效果。

    对于公捕大会这样的形式,当许多人在台下看着台上的人低着头被逮捕,我想这种方式除了满足了一些人报复式快感之外,不可能对弥补已经受到伤害的社会秩序有多大帮助。更可能的情况是这些被当众公捕的人心理会扭曲,这既不利于他们悔罪自新,也不利于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在笔者看来,犯罪人重新犯罪的几率很大便与社会的歧视与宽容度不足有关。

    一个人犯了罪并不能就认为他成了整个社会的敌人,作为一个文明的国度,我们应该给人以悔过的机会。并且,许多人犯错带有偶然性,所谓的“激情犯罪”便是这样一种情况,许多年轻人少年气盛,一时控制不住自己犯了过错,如果我们都持这种报复式的观念,那么这个年轻人便很可能从此再也不能被社会接受,很可能成为不安定的社会因素。我们在满足于报复了一个犯罪人的同时,很可能也为社会埋下了不安定的种子。

    在笔者看来,提出犯了罪的人有没有人格的问题,本身就是一种悲哀。我们不要再执著于以牙还牙式的报复观,也不要再图一时痛快而忘了司法的恢复功能,树立更合理的司法观念,恢复已经受到伤害的社会秩序,才更利于构建公平正义、安定有序的和谐社会。(何之)

编辑: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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