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情妇受贿也判罪”
2007-11-07 01:58:44 复制本文地址传给QQ/MSN线上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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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7月,浙江省交通厅原厅长赵詹奇因犯受贿罪被一审判处无期徒刑。不过这个案件更加引人瞩目的地方却是在最近。据《新京报》的一则消息说,赵詹奇的情妇汪某近日因收受请托人的55万元,被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公诉机关认为,汪某虽然并非是国家工作人员,但她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这是今年7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后对“特定关系人”犯受贿罪的首个判例,具有非常重要的警示意义。
昨天又传来一个消息:最高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补充和修改了22处刑法罪名。有媒体认为,其中最大的亮点在于新设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详见本报今日A2版)。可以想见的是,有了这样一个新罪名,以后对类似“情妇受贿”等新型腐败行为的打击,将会更为得心应手。
由此想到,反腐败斗争的艰巨性决定了反腐败也必须坚持“创新”。两院这次对罪名的调整,虽然只是个“名义”的调整,但其中的意义却绝不是“名义上”的。
对于包括腐败在内的任何一种犯罪行为来说,逃避打击是他们首要的“安全”选择,贪官们最希望看到的就是“有缝隙”的法律,缝隙是法律的漏洞和真空,也是贪官们的生存与交易之所。因而很多国家工作人员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利的时候,很少会直接出面收受请托人的财物,而是授意请托人将有关财物给予其近亲属、情妇(夫)等人,授意请托人与特定关系人进行地下交易,有关财物也由特定关系人收取。这种看似天衣无缝的“聪明”伎俩,如今也被法律部门用“特定关系人”这一定性进行了漏洞修补。
中纪委副书记刘锡荣曾透露:“有七成腐败案件所涉及的贿赂财物,是由官员的老婆、孩子,甚至情妇收受的。欲送之礼,何患无辞。婚丧嫁娶孩子生日都是送礼的理由,领导干部的‘后院’,是值得重视的反腐阵地。”“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受贿行为,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人的共犯论处,特定关系人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人。过去,执法部门打击受贿的重点放在了比较直接的“利害关系人”,但实际上有些情妇与贪官的关系比直系亲属更为亲密,有的贪官为情妇捞取的好处比自己的妻子还多,虽然他们之间没有法定婚姻关系,但从权色交易的本质来说,也依然存在利益关系,双方都从与对方的交往中获得了自己需要的利益。本案中虽然表面上赵詹奇本人没有获得汪某收的55万元财物,但实质上行贿人徐某送钱的目的是很明确的权钱交易,送钱给汪某完全是按照赵詹奇的意思,是他对于财物的处置行为所致,这符合受贿罪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
是贪必色,几乎成为腐败案件的一个共同特征。据统计,被查处的贪官中有95%都有情妇,“官场情人”的队伍之庞大不可小觑。从陈良宇、刘志华、邱晓华到陈希同、成克杰、胡长清,都是贪色兼具的贪官。贪官为什么多情妇呢?他们的魅力其实主要还是来自于手中的权势。与其说“情妇们”喜欢的是贪官本人,不如说是喜欢贪官头上的那顶乌纱,再具体一点说,是那顶乌纱背后的权力以及通过权力可以交换的社会资源。在这场权、钱、色的交易中,“官场情人”们与官员沆瀣一气相互勾结,通过其美丽迷人的外表、风情万种的妩媚和深藏不露的心机,在为贪官谋财、换财的过程中“屡建功业”,同时也使自己收获不菲,要么有很多源源不断的财富流进她们的腰包,要么从贪官身上获取了加官晋爵等其它利益需求。所以,汪某作为“情妇被诉第一人”的警示意义还在于——对贪官的情妇们发出了一个强烈信号,做贪官情妇的好日子可能已经时日不多了,因为她们的头上同样高悬着一把法律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以后再有“好事”,恐怕要和贪官一样仔细掂量掂量,值不值得去冒违法犯罪这样一个巨大的风险。
腐败与反腐败是一场违法与护法的博弈。越来越多的行贿者和受贿者,会采取更加隐蔽和巧妙的方法来规避法律。在权钱色的交易中,还会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对此,我们要深刻洞悉、及时把握。例如对“性贿赂”是否作为犯罪进行认定,如何界定、取证及如何处理,还是法学理论界和司法界中的一个争论话题,而反腐败要取得真正成效,就要通过立法机关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做出法律法规的及时调整和规范,使反腐败手段跟得上反腐情势的变化……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即便汪某不是受贿数额最多的一个贪官情妇,但她所受到的法律惩处,却具有很强的示范意义和操作意义。
徐浩然
(作者系江苏电视台著名主持人、 高级编辑)
昨天又传来一个消息:最高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补充和修改了22处刑法罪名。有媒体认为,其中最大的亮点在于新设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详见本报今日A2版)。可以想见的是,有了这样一个新罪名,以后对类似“情妇受贿”等新型腐败行为的打击,将会更为得心应手。
由此想到,反腐败斗争的艰巨性决定了反腐败也必须坚持“创新”。两院这次对罪名的调整,虽然只是个“名义”的调整,但其中的意义却绝不是“名义上”的。
对于包括腐败在内的任何一种犯罪行为来说,逃避打击是他们首要的“安全”选择,贪官们最希望看到的就是“有缝隙”的法律,缝隙是法律的漏洞和真空,也是贪官们的生存与交易之所。因而很多国家工作人员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利的时候,很少会直接出面收受请托人的财物,而是授意请托人将有关财物给予其近亲属、情妇(夫)等人,授意请托人与特定关系人进行地下交易,有关财物也由特定关系人收取。这种看似天衣无缝的“聪明”伎俩,如今也被法律部门用“特定关系人”这一定性进行了漏洞修补。
中纪委副书记刘锡荣曾透露:“有七成腐败案件所涉及的贿赂财物,是由官员的老婆、孩子,甚至情妇收受的。欲送之礼,何患无辞。婚丧嫁娶孩子生日都是送礼的理由,领导干部的‘后院’,是值得重视的反腐阵地。”“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受贿行为,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人的共犯论处,特定关系人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人。过去,执法部门打击受贿的重点放在了比较直接的“利害关系人”,但实际上有些情妇与贪官的关系比直系亲属更为亲密,有的贪官为情妇捞取的好处比自己的妻子还多,虽然他们之间没有法定婚姻关系,但从权色交易的本质来说,也依然存在利益关系,双方都从与对方的交往中获得了自己需要的利益。本案中虽然表面上赵詹奇本人没有获得汪某收的55万元财物,但实质上行贿人徐某送钱的目的是很明确的权钱交易,送钱给汪某完全是按照赵詹奇的意思,是他对于财物的处置行为所致,这符合受贿罪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
是贪必色,几乎成为腐败案件的一个共同特征。据统计,被查处的贪官中有95%都有情妇,“官场情人”的队伍之庞大不可小觑。从陈良宇、刘志华、邱晓华到陈希同、成克杰、胡长清,都是贪色兼具的贪官。贪官为什么多情妇呢?他们的魅力其实主要还是来自于手中的权势。与其说“情妇们”喜欢的是贪官本人,不如说是喜欢贪官头上的那顶乌纱,再具体一点说,是那顶乌纱背后的权力以及通过权力可以交换的社会资源。在这场权、钱、色的交易中,“官场情人”们与官员沆瀣一气相互勾结,通过其美丽迷人的外表、风情万种的妩媚和深藏不露的心机,在为贪官谋财、换财的过程中“屡建功业”,同时也使自己收获不菲,要么有很多源源不断的财富流进她们的腰包,要么从贪官身上获取了加官晋爵等其它利益需求。所以,汪某作为“情妇被诉第一人”的警示意义还在于——对贪官的情妇们发出了一个强烈信号,做贪官情妇的好日子可能已经时日不多了,因为她们的头上同样高悬着一把法律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以后再有“好事”,恐怕要和贪官一样仔细掂量掂量,值不值得去冒违法犯罪这样一个巨大的风险。
腐败与反腐败是一场违法与护法的博弈。越来越多的行贿者和受贿者,会采取更加隐蔽和巧妙的方法来规避法律。在权钱色的交易中,还会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对此,我们要深刻洞悉、及时把握。例如对“性贿赂”是否作为犯罪进行认定,如何界定、取证及如何处理,还是法学理论界和司法界中的一个争论话题,而反腐败要取得真正成效,就要通过立法机关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做出法律法规的及时调整和规范,使反腐败手段跟得上反腐情势的变化……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即便汪某不是受贿数额最多的一个贪官情妇,但她所受到的法律惩处,却具有很强的示范意义和操作意义。
徐浩然
(作者系江苏电视台著名主持人、 高级编辑)
编辑: 来源:扬子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