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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车费”不能靠市场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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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先生开的一辆大货车在交通事故中出事,一家救援公司将车拖行了九公里,要向他收费10900元。对此,北京市发改委有关人士表示拖车费用不在定价范围内,属于车主和拖车公司双方协商定价(11月12日《北京晨报》)。

  张先生称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10900元拖车费”事情,情况恐怕不容乐观。去年12月,一个车主就输了同样的“天价拖车费”案,法院理由是“拖车收费由市场杠杆自行调节”,与这次发改委的说法如出一辙。

  “市场杠杆调节”要使协商定价双方都能取得让自己满意的价格,协商定价双方应处于平等地位正常博弈。然而,在拖车这个特殊事件中,平等博弈是不存在的。通常,发生交通事故后事故车主往往惶惶不知所措,而交警部门往往因为交通需要“先斩后奏”自己径直选择拖车公司拖车。当然,这其中是不是有什么“猫腻”,笔者不敢胡乱猜疑。但一旦交警直接选择拖车公司,事故车主与拖车公司间的“市场调节”、“协商定价”便不会存在。而即便事故车主能够自主与拖车公司进行费用“协商”,在发生事故后尽快恢复交通秩序,车辆需紧急拖走的情况下,拖车公司的“软磨硬泡”与事故车主的心急如焚谁更占据“协商”优势?

  再说了,拖车业也不像其它许多行业有着宽阔的“业务”前景。其它行业为图有来有往,争取回头客,提供的服务收费一般趋于合理,而拖车业则典型属于做“一锤子买卖”的,拖车公司往往对事故车主“宰一刀是一刀”。

  鉴于拖车行业的以上特性,笔者认为简单把“市场调节”规则套用到拖车业是不合理的。 (重庆 张安寿)
编辑:  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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