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拆”根本就该是刑事案件
2007-12-10 02:20:48 复制本文地址传给QQ/MSN线上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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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7月31日晚,中国地震局地研所的北京太平庄地震台一夜之间被非法强拆。地研所表示,地震台被强拆前,顺天通房地产公司已进行了拆迁测量评估,并多次和地研所协商拆迁,事后还在原址修建道路,这一证据链证明是顺天通公司拆了地震台,因此向法院起诉向其索赔50万元。然而,法院终审认为地研所的证据不足,驳回其诉讼请求(12月9日《新京报》)。
这一新闻曝出之后,网上反响强烈!粗略地浏览了一下网上的跟帖,看到网友大都在谴责法院偏袒房地产开发商。对此,我非常感慨!我不可能不理解网友们的情绪。因为近两年间房地产开发商的形象真是太恶劣了,而在各地强拆事件中法院又大都没有扮演多么公正的角色。同时,根据常理来分析,唯一的强拆者又只能指向房地产开发商。所以,如果网友们都能平静地接受这个判决,我看反倒是个问题了。
但是,我又不能不指出,法院的判决应该没有任何问题。很明显,地研所提交的所谓顺天通房地产公司系强拆者的证据,纯粹就是一种逻辑推理。所以,得不到法院支持是很正常的事。那么也就是说,就本案而言,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恰恰说明法院在客观公正地处理案件。
不过,法院的判决没问题,不意味着这个案件没有问题。而问题应该表现为,它本来应该是一个刑事犯罪案件!那么也就是说,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非法强拆地震台,或者可以定性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可以定性为毁坏公私财产。但是,很遗憾,自2004年该案发生至今,似乎还从未听说过有相关机构介入进行刑事犯罪的调查。于是,一桩明显的刑事犯罪案件,便仿佛成了一个纯粹的民事纠纷。当然,这也不奇怪,近年来各地众多强拆者不明的强拆案件,似乎都没有进行刑事犯罪调查的先例。
那么,笔者不得不在此有两个建议,请公众及有关部门进行选择:其一,修改《刑法》,将“房屋”从《刑法》第91条、92条之“公私财产”定义的范围中删除;其二,认真查一查类似案件中到底有谁在阻挠其成为“刑事案件”!
(河北 嵊钧)
这一新闻曝出之后,网上反响强烈!粗略地浏览了一下网上的跟帖,看到网友大都在谴责法院偏袒房地产开发商。对此,我非常感慨!我不可能不理解网友们的情绪。因为近两年间房地产开发商的形象真是太恶劣了,而在各地强拆事件中法院又大都没有扮演多么公正的角色。同时,根据常理来分析,唯一的强拆者又只能指向房地产开发商。所以,如果网友们都能平静地接受这个判决,我看反倒是个问题了。
但是,我又不能不指出,法院的判决应该没有任何问题。很明显,地研所提交的所谓顺天通房地产公司系强拆者的证据,纯粹就是一种逻辑推理。所以,得不到法院支持是很正常的事。那么也就是说,就本案而言,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恰恰说明法院在客观公正地处理案件。
不过,法院的判决没问题,不意味着这个案件没有问题。而问题应该表现为,它本来应该是一个刑事犯罪案件!那么也就是说,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非法强拆地震台,或者可以定性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可以定性为毁坏公私财产。但是,很遗憾,自2004年该案发生至今,似乎还从未听说过有相关机构介入进行刑事犯罪的调查。于是,一桩明显的刑事犯罪案件,便仿佛成了一个纯粹的民事纠纷。当然,这也不奇怪,近年来各地众多强拆者不明的强拆案件,似乎都没有进行刑事犯罪调查的先例。
那么,笔者不得不在此有两个建议,请公众及有关部门进行选择:其一,修改《刑法》,将“房屋”从《刑法》第91条、92条之“公私财产”定义的范围中删除;其二,认真查一查类似案件中到底有谁在阻挠其成为“刑事案件”!
(河北 嵊钧)
编辑: 来源:扬子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