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受害人抓嫌犯?权力用错地方了
2007-12-11 02:05:05 复制本文地址传给QQ/MSN线上好友
移动用户发88到10658500800订阅“新华日报手机报”;发YZWB到10658000订阅“扬子晚报手机报”,3元/月。
洛阳市公安局规定,受害人抓获犯罪嫌疑人的,每抓获1人,最高奖励5000元(12月10日《东方今报》)。
鼓励受害人抓嫌犯,是权力失范的特殊表现形式,实质上也是权力异化。所谓权力失范,是指社会公共权力的拥有者在运用这些权力过程中偏离既定的规范运作权力的行为。我们知道,公权力虽然产生于社会公共意志——公意,但它却不是也不可能由全体成员行使,只能由全体成员选举代表行使,并且以国家强制力为其后盾保证实施。而这种鼓励受害人抓嫌犯,尽管有不菲的奖励,但也是权力掌握者放弃自身职责的权力滥用。
依据契约论的观点,政府权力无非是个人的一部分权利的让渡,但这并非能够自动地保证政府权力不违背公民的意愿,由受托的权力演变为强权性的权力或不作为的权力。鼓励受害人抓嫌犯就是很明显的“不作为的权力”。 (河南 朱四倍)
鼓励受害人抓嫌犯,是权力失范的特殊表现形式,实质上也是权力异化。所谓权力失范,是指社会公共权力的拥有者在运用这些权力过程中偏离既定的规范运作权力的行为。我们知道,公权力虽然产生于社会公共意志——公意,但它却不是也不可能由全体成员行使,只能由全体成员选举代表行使,并且以国家强制力为其后盾保证实施。而这种鼓励受害人抓嫌犯,尽管有不菲的奖励,但也是权力掌握者放弃自身职责的权力滥用。
依据契约论的观点,政府权力无非是个人的一部分权利的让渡,但这并非能够自动地保证政府权力不违背公民的意愿,由受托的权力演变为强权性的权力或不作为的权力。鼓励受害人抓嫌犯就是很明显的“不作为的权力”。 (河南 朱四倍)
编辑: 来源:扬子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