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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应避免“误伤”无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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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教育部表示,学校不得将国家助学金直接抵扣作为受助学生的学费。如果发现中职学校有虚报、瞒报受助学生人数的情况,将取消该省其他职业教育中央专项资金的申报资格(详见本报今日A2版)。

  中职学校的国家助学金、来源于中央专门的财政拨款,目的在于保证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得到必要的经济扶持,维持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从而顺利完成他们的学业。从这个角度而言,出台这样明确规定学校不能克扣、挪用这种专门助学金的法规就很有积极意义了。让我看不懂的是后一个内容,如果发现中职学校有虚报、瞒报受助学生人数的情况,将取消该省其他职业教育中央专项资金的申报资格。

  一所中职学校虚报、瞒报受助学生人数,去骗取来源于中央财政的资金,那是自然要给予相应的惩罚。而应该惩罚的个体是谁?也应该很清楚。谁有过错惩罚谁是基本的道理。一所中职学校弄虚作假骗取国家助学金得逞,一个要问罪虚报者,这是问题的起源。另一个,负责核实、审批的直接方是当地的教育部门,他们显然也是过错方。他们才应该是受到惩罚的真正对象。

  可这一份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今年秋季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工作紧急通知》的规定明确指出的是:如果发现有虚报、瞒报受助学生人数的情况,一经查实,除扣除中央支持财政资金外,还将取消这个省的其他职业教育中央专项资金的申报资格。很明显,这是一种株连式的做法,很容易误伤到无辜者。无辜者就是这个省其他没有过错的中职学校及学生们。这些学校的职业教育中央专项资金的申报资格也因此被取消了,他们的利益显然都将受到极大的损害。这既不公平,也不合理。

  法规的制定也是一种立法,政府部门要充分考虑到执行的后果,要避免伤害到无辜者的权益。因为只有公正、理性、合乎客观现实的法规才能得到真正的信服,才能赢得尊重,最后得到有效率的配合实施。那种不考虑执行问题,过于迷信禁令的震慑力量,不断推出难以施行的禁令,只能理解为这是一种惰性管理思维的产物。

  (广东 吴帅)
编辑:  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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