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ATM机“窃案”有量刑过重之嫌
2007-12-18 02:11:46 复制本文地址传给QQ/MSN线上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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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M机出故障,取1000元卡里才扣1元!小郭和小许见有机可乘,分别从中提取了1.8万元和17.5万元后各自潜逃。事发后,小郭主动自首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而潜逃一年被抓获的小许日前被广州市中院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本报今日A13版)。
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按司法解释,“数额特别巨大”是指10万元以上。按此量度,17.5万元当然算是“数额特别巨大的”。不过,最高法院关于盗窃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的司法解释是1997年制定的,用十年前的标准并且顶格处罚,并不妥当。
如果将小许的盗窃案件与一些贪官的职务犯罪比较起来,这种量刑过重更显而易见。刑法规定,贪污、受贿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但是一些贪官动辄犯罪数额在几百万元、几千万元,有几个判处了无期徒刑、死刑的呢?12月6日,北京城乡建设集团原老总聂玉河受贿154万余元,一审就只判处有期徒刑13年。
而小许的这起盗窃也有些特殊。他并不是用作废或者虚假的信用卡来到ATM机盗窃银行的钱,而是ATM机本身出故障,这种故障诱惑了正常的人利用正常的操作可以多获得钱。可以说,在这起盗窃案中,银行方面是存在一定过错的。在民事侵权法中,因为受害人本身存在过错,是可以减轻加害人的民事责任的,在刑事案件中,同样如此。 (江西 杨 涛)
■相关观点
严格讲这不是“盗窃”
依笔者看,ATM机出故障,从而“引诱”他人犯罪,不应当以盗窃罪论处。
在这里有一个重要的因素必须理清:ATM机自身出了故障,而没有得到银行的及时修理。在这种情况下,小许能够用合法方式轻易地将财物拿走,那么,这些完全可以视为遗忘物——银行忘了修理,或者没有发现,都可视为将自己的财产遗忘于公共场所之中。小许将其取走,自可视为拾得他人的遗忘物,而非盗窃。
当然,小许无疑是恶意行为。但是,他的恶意行为,仅仅是他犯罪与否的“一念”,而不是区分罪名的关键。如果他没有这种恶意,他就仅仅是不当得利而已。 (四川 廖德凯)
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按司法解释,“数额特别巨大”是指10万元以上。按此量度,17.5万元当然算是“数额特别巨大的”。不过,最高法院关于盗窃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的司法解释是1997年制定的,用十年前的标准并且顶格处罚,并不妥当。
如果将小许的盗窃案件与一些贪官的职务犯罪比较起来,这种量刑过重更显而易见。刑法规定,贪污、受贿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但是一些贪官动辄犯罪数额在几百万元、几千万元,有几个判处了无期徒刑、死刑的呢?12月6日,北京城乡建设集团原老总聂玉河受贿154万余元,一审就只判处有期徒刑13年。
而小许的这起盗窃也有些特殊。他并不是用作废或者虚假的信用卡来到ATM机盗窃银行的钱,而是ATM机本身出故障,这种故障诱惑了正常的人利用正常的操作可以多获得钱。可以说,在这起盗窃案中,银行方面是存在一定过错的。在民事侵权法中,因为受害人本身存在过错,是可以减轻加害人的民事责任的,在刑事案件中,同样如此。 (江西 杨 涛)
■相关观点
严格讲这不是“盗窃”
依笔者看,ATM机出故障,从而“引诱”他人犯罪,不应当以盗窃罪论处。
在这里有一个重要的因素必须理清:ATM机自身出了故障,而没有得到银行的及时修理。在这种情况下,小许能够用合法方式轻易地将财物拿走,那么,这些完全可以视为遗忘物——银行忘了修理,或者没有发现,都可视为将自己的财产遗忘于公共场所之中。小许将其取走,自可视为拾得他人的遗忘物,而非盗窃。
当然,小许无疑是恶意行为。但是,他的恶意行为,仅仅是他犯罪与否的“一念”,而不是区分罪名的关键。如果他没有这种恶意,他就仅仅是不当得利而已。 (四川 廖德凯)
编辑: 来源:扬子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