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以集体利益为由侵犯私人房产所有权
2008-01-06 01:45:39 复制本文地址传给QQ/MSN线上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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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首个引用《物权法》提起上诉的案例——猎德(广州市天河区街属下的行政村)“钉子户”案昨日终审判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猎德仅剩的4“钉子户”的房子还是要拆。法院认为,猎德的“钉子户”影响了村集体利益和其他村民的合法权益;其土地归集体所有,村里有权收回,由于土地上的房子和土地不可分割,房子也应该一并交付拆除(见今日本报A10版)。
猎德“钉子户”作为广州首个引用《物权法》提起上诉的案例遭遇执法板砖,法院以猎德的“钉子户”影响了村集体利益和其他村民的合法权益为由,判令4“钉子户”的房子予以拆除。法院做出这一判决的重要依据是其土地归集体所有,村里有权收回,由于土地上的房子和土地不可分割,房子也应该一并交付拆除。而不拆除建筑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4“钉子户”构成对猎德村整体改造计划涉及全体村民的切身利益和其他村民的公共利益影响。
按照广州法院的法理逻辑,本案涉讼宅基地属猎德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依法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换成猎德公司的话,就是宅基地是集体所有,村集体有权收回,房子是建在宅基地之上的,4“钉子户”对宅基地上的房屋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现在要收回宅基地,宅基地上的房屋也应一并收回。如果此案被法律界认定为引用《物权法》提起上诉的成功案例,那么全中国的农民房屋只能是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的虚假房产,自然也就不再受法律的保护。
这就使笔者不得不质疑农民是否对自己的房屋具有不动产的所有权。按照《物权法》的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农民的房屋当属于私人合法财产的范畴并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按照法院的逻辑,显然农民的房屋因其是建筑在集体土地上而失去了法律应有的保护,而宅基地所有者被法律赋予了任意支配建筑在宅基地上农民房产的特权。
应该充分肯定的是中国农民的房屋是建筑在集体土地之上的,农民依法获取的宅基地是构成农民房产权的一部分。广州法院的一纸判决,将土地所有权与地面财产所有权予以简单的分割,片面强调了土地集体所有这个权力属性,而忽略了农民具有合法支配房产权的事实,否认了农民对自己合法房产本应持有的所有权。试想,中国农民的房屋能够建设在空中吗?显然是不可能的。 辽宁 李承志
法律应明确
公共利益的私权边界
我们的教科书一直强调在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个人利益应服从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国家和集体也应该给牺牲了个人利益的公民以合理的补偿。
“公共利益”经常出现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有人对此进行了统计,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使用了“公共利益”这一概念共达1259次,其中宪法2次,法律72次,国务院行政法规87次,规章、地方性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1098次。遗憾的是,却没有一部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什么是公共利益作出界定或者解释。
因此,要真正贯彻实施《物权法》,首先必须对“公共利益”的私权边界进行明确的界定。当代各法治国家,对公共利益边界的界定主要有概括规定、列举规定、概括与列举相结合的规定等三种方式。但无论如何,“公共利益”都应成为一个私权边界清晰的法律与政治概念。
湖北 叶雷
猎德“钉子户”作为广州首个引用《物权法》提起上诉的案例遭遇执法板砖,法院以猎德的“钉子户”影响了村集体利益和其他村民的合法权益为由,判令4“钉子户”的房子予以拆除。法院做出这一判决的重要依据是其土地归集体所有,村里有权收回,由于土地上的房子和土地不可分割,房子也应该一并交付拆除。而不拆除建筑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4“钉子户”构成对猎德村整体改造计划涉及全体村民的切身利益和其他村民的公共利益影响。
按照广州法院的法理逻辑,本案涉讼宅基地属猎德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依法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换成猎德公司的话,就是宅基地是集体所有,村集体有权收回,房子是建在宅基地之上的,4“钉子户”对宅基地上的房屋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现在要收回宅基地,宅基地上的房屋也应一并收回。如果此案被法律界认定为引用《物权法》提起上诉的成功案例,那么全中国的农民房屋只能是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的虚假房产,自然也就不再受法律的保护。
这就使笔者不得不质疑农民是否对自己的房屋具有不动产的所有权。按照《物权法》的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农民的房屋当属于私人合法财产的范畴并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按照法院的逻辑,显然农民的房屋因其是建筑在集体土地上而失去了法律应有的保护,而宅基地所有者被法律赋予了任意支配建筑在宅基地上农民房产的特权。
应该充分肯定的是中国农民的房屋是建筑在集体土地之上的,农民依法获取的宅基地是构成农民房产权的一部分。广州法院的一纸判决,将土地所有权与地面财产所有权予以简单的分割,片面强调了土地集体所有这个权力属性,而忽略了农民具有合法支配房产权的事实,否认了农民对自己合法房产本应持有的所有权。试想,中国农民的房屋能够建设在空中吗?显然是不可能的。 辽宁 李承志
法律应明确
公共利益的私权边界
我们的教科书一直强调在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个人利益应服从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国家和集体也应该给牺牲了个人利益的公民以合理的补偿。
“公共利益”经常出现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有人对此进行了统计,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使用了“公共利益”这一概念共达1259次,其中宪法2次,法律72次,国务院行政法规87次,规章、地方性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1098次。遗憾的是,却没有一部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什么是公共利益作出界定或者解释。
因此,要真正贯彻实施《物权法》,首先必须对“公共利益”的私权边界进行明确的界定。当代各法治国家,对公共利益边界的界定主要有概括规定、列举规定、概括与列举相结合的规定等三种方式。但无论如何,“公共利益”都应成为一个私权边界清晰的法律与政治概念。
湖北 叶雷
编辑: 来源:扬子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