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证案真相已大白 为何涉案局长不担刑责
2008-01-08 02:07:36 复制本文地址传给QQ/MSN线上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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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陕西省横山县法院在一审审理靖边县原林业局局长高玉川贪污犯罪案过程中,靖边县公安局提供了高帮助公安机关破案的“重大立功表现”证明。就此,横山县法院一审对高作出了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随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查明,靖边县公安局提供的证明系伪证,高被判有期徒刑6年。而靖边县公安局副局长王平、民警魏东与相关伪证的出现有关。2007年12月,靖边县公安局副局长王平党内被严重警告、行政降一级;2008年1月2日,王平又被免去副局长职务。(1月7日《中国青年报》)
首先要说这是一个十分令人诧异的新闻!因为我们通篇都看不到王平等人为高玉川提供“重大立功表现”证明之动机的说法。而常言说得好,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那么,王平等人又怎么可能什么动机也没有便为高玉川出具那么一份伪证呢!
而说到动机,又不外乎两种可能。一种可能是王平等人与高玉川系至亲好友,于是,出于亲情义气而为其提供伪证;但是,如果他们根本就没有任何关系呢?那就只能从金钱上去考虑了。坊间曾听人讲,犯了罪的人在审判阶段只要出上某个数目的钱——当然是一大笔钱,那么,或公安局、或检察院,便会有腐败分子为其提供所谓的“重大立功表现”证明,使其或者获免死,或者获免一定年限的刑期。
至于为什么要有动机上的说法,那很简单,它是处分王平等人的重要考量因素!
其次我们来看《刑法》第310条的有关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么很明显,为正在接受刑事审判的高玉川出具“重大立功表现”证明的王平等人犯有包庇罪。甚至还可以说,他们犯有情节严重的包庇罪。道理并不复杂,有了那一纸证明,高玉川便可以被免予刑事处罚;没有那一纸证明,他则被判有期徒刑6年。这样的情节还不严重吗?可是,王平只是被处以党纪、政纪处分,却未担任何刑责,这便实在令人大惑不解!
(河北 嵊钧)
首先要说这是一个十分令人诧异的新闻!因为我们通篇都看不到王平等人为高玉川提供“重大立功表现”证明之动机的说法。而常言说得好,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那么,王平等人又怎么可能什么动机也没有便为高玉川出具那么一份伪证呢!
而说到动机,又不外乎两种可能。一种可能是王平等人与高玉川系至亲好友,于是,出于亲情义气而为其提供伪证;但是,如果他们根本就没有任何关系呢?那就只能从金钱上去考虑了。坊间曾听人讲,犯了罪的人在审判阶段只要出上某个数目的钱——当然是一大笔钱,那么,或公安局、或检察院,便会有腐败分子为其提供所谓的“重大立功表现”证明,使其或者获免死,或者获免一定年限的刑期。
至于为什么要有动机上的说法,那很简单,它是处分王平等人的重要考量因素!
其次我们来看《刑法》第310条的有关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么很明显,为正在接受刑事审判的高玉川出具“重大立功表现”证明的王平等人犯有包庇罪。甚至还可以说,他们犯有情节严重的包庇罪。道理并不复杂,有了那一纸证明,高玉川便可以被免予刑事处罚;没有那一纸证明,他则被判有期徒刑6年。这样的情节还不严重吗?可是,王平只是被处以党纪、政纪处分,却未担任何刑责,这便实在令人大惑不解!
(河北 嵊钧)
编辑: 来源:扬子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