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打死人胆量从何而来
2008-01-09 01:52:50 复制本文地址传给QQ/MSN线上好友
移动用户发88到10658500800订阅“新华日报手机报”;发YZWB到10658000订阅“扬子晚报手机报”,3元/月。

湖北天门市湾坝附近,天门市水利局下属建筑公司一负责人蔡文华用手机拍下城管执法人员粗暴执法的过程。城管人员发现后要求其删除图片,被蔡拒绝,蔡即遭城管围殴,在送医院后不幸死亡(今日本报A13版)。
群众拍照,你城管怕什么
老实说,城管野蛮执法,打死人已经不算什么新闻了。现实生活中,由于城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缺乏耐心,或者执法经济思想作怪,执法方法简单粗暴,导致强制执法演变成了暴力执法的事情不在少数,而且城管粗暴执法的问题有日益突出的趋势。
不仅有村民、市民遭遇城管人员暴力执法,现在连围观群众也被城管执法者活活打死,读罢这样的新闻无法不让人愤慨。光天化日之下,仅仅因为男子用手机拍下了城管人员粗暴执法的镜头,就被城管执法人员活活打死。法律何在?公理何在?这除了说明城管人员法制观念淡薄、素质低下外,更是暴露出部分城管人员的地痞流氓行径。毫无疑问,无法无天的城管人员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而且我认为,当地政府也应该引起反思。
应该承认,如果城管粗暴执法的“杰作”被公布于众,的确对城管执法者会产生不利影响。但是面对如此丑陋的执法者,任何一名有正义感的公民,都不会袖手旁观。一个显然的道理是,城管人员如果执法有理有据、规范文明,面对群众拍照,有什么好怕的呢?城管人员既然有胆量粗暴执法、殴打村民,为什么又不敢让自己的所作所为公之于众呢?
宪法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路见执法人员粗暴执法,拍照曝光,本是法律赋予一个公民应有的权利,执法人员本应有接受社会监督,改进工作作风的雅量,有什么权力不让别人拍照呢?
(湖北 叶祝颐)
城管“大胆”打死人的背后
又是城管!又是打死人的悲剧!这样的情况再一次说明了:城管确实是越来越“胆大”。城管越来越胆大,自然是“权力”越来越大。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化管理问题也就变得日益重要,城管的“权力”也就越来越大。然而,军队、海关、公安、法院、检察、工商、税务、卫生等“执法单位”,都有一个规范、严格的“执法法规”,因而都有相应的“权力局限性”,不过,到了城管那里,却没有一个什么规范的可操作的法规。
正是由于城管的“权力”无法可依,所以才有了至高无上的“执法权限”:追赶小贩,强制拆迁,查处车辆,管制街头广告,等等。有专家认为,城管的“执法权”在一些地方高达300多项。然而,在300多项权力中,竟然没有经过一部法律的授权。而为其“授权”的单位其实级别最低:当地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说,其权力的“许可证”是红头文件。有人称“‘红头文件’的级别越低,赋予城管的执法权越大,同时其效力也最高”。因为要“维护城市市容”这个无所不包的工作,因此便需要形形色色的“红头文件”为城管授权。于是,由政府部门为其保驾护航的城管便成了“城市管理集大成者”,它集合了公安、法院、检察、工商、税务、卫生等所有执法部门的权力。在这样的情况下,城管还有什么不敢做的?
我们还想知道,是谁违反村民意图执意违约要让村民们的土地作为“垃圾填埋场”,是谁派数十位城管人员去“执法”?调查这些问题很重要,因为这里面不仅仅是城管的问题,还有相关部门的问题。而且,如果城管不是被这样“委权”,那么可能就没有了后面的案子。城管牛气冲天,不把人的生命当做生命,自然需要为此负责。但是,如果我们再往深处追究,既然城管们的胆量不是“天生”的,那么,只是作为“维护城市市容”的城管,何以敢屡屡冲撞人民,屡屡成为令人难以置信的“暴徒”?如果不从根本上解决这样一个问题,那么,即使是这次真的“追究”了致人死命的某些城管的责任,但是,类似城管打人、打死人的事件,就注定不会从根本上消失。
(河南 张东阳)
谁才是城管暴力的“终结者”
在一时的愤怒和对于不幸死难公民的哀伤之后,我们又不得不再次发出沉重的疑问:城管暴力何以屡禁不止?有一种普遍的“观点”认为:城管被赋予的职责太过宽泛,几乎涵盖了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而承担如此广泛职责的城管,一般只具备劝说、暂扣物品和罚款等权力,如此权力难以承受广泛的职责,城管必然会使用一些超越权力之外的手段,使暴力执法具备了滋生的土壤。但笔者却不这样看。
城市管理监察机构是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国务院的授权,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机构。我以为,城管职责宽泛并不是城管暴力产生的根源,真正的原因在于,地方法规在赋予城管宽泛职权的同时,没有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履行职责、工作执法缺乏必要的监督,上层的权力监管又不可能“面面俱到”,必然会导致某一层面、某一环节上的执法变异,权力没有掣肘,为所欲为便成为可能。
令人遗憾的是,直到今天,我国仍然没有一部专门规范城市管理执法方面的独立法律文件。权力欲望膨胀,以权谋私,城管暴力……都可以视为权力无“法治”下的“副产品”。
城市需要管理,城管需要“法治”。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道格拉斯曾经说过:“制度是社会的博弈规则,或更严格地说,是人类设计的制约人们相互行为的约束条件。”在现代法治社会,制度的完美才能带来公共权力行为的完美——舆论关于“人性化执法”的诉求、呼吁也好,城管部门自身“文明执法”的权力自律也罢,都不可能从根本上“消灭”渐成权力痼疾的城管暴力。只有严格而严厉的法律制度,才能充当城管暴力的“终结者”。为了推动社会和谐,是时候对城管执法进行立法规范了。
(山东 陈一舟)
编辑: 来源:扬子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