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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立法”关键是执行
  湖南就行政程序统一立法,这是全国首次(2月24日《长沙晚报》)。

  依法执政,说到底就是要解决好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政府权限,二是行政程序。通过对行政程序的统一立法,通俗地说,就是为各类施政行为从决策到实施提供统一规则,防止乱拍脑袋的行为发生。毫无疑问,行政程序统一立法是政治文明发展和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从立法的一般规律来说,有的是先中央统一立法,各地遵从实施;也有的是地方先行一步,再到中央实施。湖南不等不靠先行一步,率先对行政程序立法,一方面说明了当地政府对依法执政的努力追求;另一方面,也是在为中央的统一立法提供样本和示范,为全国范围内的科学立法提供经验,值得叫好。

  不过,我们也不必过分夸大该项立法的现实意义,也就是说,我们当然有必要为湖南的率先立法叫好,但是此项立法是否就已经具有了在全国借鉴和推广的意义,却也未必。原因何在?最关键的一点,那就是相对于“立法”,政府行为中更需要解决的迫切问题其实是“执法”。因为即使行政程序没有统一立法,但具体到政府行为的任一领域,事实上又都是不缺少相关法律法规的。

  以轰动全国的陕西华南虎事件为例,在全国舆论共同关注下,可以说当地政府正一步步陷入被动之中,原因何在?且不说当地政府在照片的真伪上是否有违反规定、直接参与造假的嫌疑,即便是按其公开致歉信所述,“既未按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也未对华南虎照片拍摄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在缺乏实体证据的情况下,就草率发布发现华南虎的重大信息”,难道说,这不是一个违反新闻发布制度的典型吗?

  不难想象,如果各级地方政府真正建立起依法执政理念,并能够切实落实到各项工作中,行政程序统一立法无疑会对规范各类行政行为起到重要作用;反之,如果“有法必依”得不到根本保障,政府权限得不到有效监管,地方政府仍然习惯于用行政权力代替法律程序,《行政程序规定》本身是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都是一个问号。这样的话,立法的意义只能停留在纸面上,不但对真正执政为民,建设服务型政府起不到推动作用,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也是对法律自身的一种侮辱和伤害。(江苏 刘楚汉)
编辑:  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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