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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裤子放屁”的规定怎么这么多
  常常读到可笑的“规定”,3月22日《新京报》又刊登一条:昨日,市建委下发通知,根据《劳动合同法》,要求加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在北京工作的农民工,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这是北京市早已有的规定,还需要北京市的一个部门——建委再发一个红头文件,做一个同样的规定?用“脱裤子放屁”五个字来形容出台这样的“规定”,虽然粗鲁,却生动形象。

  然而像这样“脱裤子放屁”的规定,还有不少。其原因我认为不外有二:一是要显示某些主管部门的权威。只有我发了话,出了通知,发了红头文件,你国家的法律,地方的规定,才能在我这一亩三分地里贯彻执行;二是为今后对法律法规的执行不力,准备好推卸责任的铺垫。一旦所属部门或企业出现违法犯规行为,可以拿出那红头文件说:我们早就做出规定,要求他们严格执行。有此两端,所以基层单位经常会收到诸如《××局转发〈××厅关于〈贯彻××省关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之类脱裤子放屁的红头文件。

  一个已经有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事,原本只需要有关部门去督促检查所属部门或企业认真执行,但这种执行需要深入基层下功夫花力气,不如发一个照抄照搬的红头文件方便。然而,这些部门一次又一次地“脱裤子”,恐怕只会暴露了这些部门“皮袍里的那个‘小’来”,给自己的脸上抹上一层可笑的颜色吧。     (安徽 金海燕)
编辑:  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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