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愤”固然要重视,但司法必须告别“民愤”
2008-04-27 07:00:55 复制本文地址传给QQ/MSN线上好友
如果说曾锦春的所作所为没有激起民愤,相信不会有人相信。
官员的任何腐败犯罪行为都会激起民愤,纪委书记知法犯法更会激起民愤。问题是,在法律文书中,是否应当出现诸如“民愤极大”、“罪大恶极”这样具有强烈感情色彩的“形容词”?而这些爱憎分明的词汇,在以往的司法裁判文书中可谓俯拾皆是,类似的词汇还有“丧心病狂”、“禽兽不如”等。
其实,真正有理性的法律文书,都在有意识地自觉回避这些带有强烈感情色彩的词汇,而是将道德的感情诉求转化成符合法律理性的“法言法语”。感性的道德词汇,最大的缺陷在于文学化色彩过于浓重,由此导致激情有余而理性不足。比如说笼统的民愤极大,究竟有多少“民”在愤怒,而且极大的愤怒究竟是多大,一旦这些误导性的词汇频频出现于法律文书之中,公众盲动的正义感,很容易被其点燃,由此造成可怕的“民意审判”。甚至为“民愤极大”的当事人进行辩护的律师,也不幸成为了舆论批驳的靶子,比如说刘涌案中的辩护律师田文昌,曾锦春案中的辩护律师邱兴隆。
事实上,“民愤司法”在近年来非但没有减弱的趋势,反倒有愈演愈烈的嫌疑,与法律文书在激情文字运用上的“不拘小节”有着直接的关联。当然,告别“民愤司法”,并不意味着不尊重愤怒这一民意表达,而是说民愤应当转化成对当事人情节的准确厘定,以更为理性的法律语言来疏导可能偏激的民意,而不是以法律的形式为之推波助澜,因为后者注定无助于法治的建构。
曾锦春用“没有什么民愤”为自己辩护,是愚蠢之极,但也给我们提了个醒:“民愤”恐怕现在真的是在影响司法了。这不是一个法治社会所乐意看到的现象。 (河南 贺方)
官员的任何腐败犯罪行为都会激起民愤,纪委书记知法犯法更会激起民愤。问题是,在法律文书中,是否应当出现诸如“民愤极大”、“罪大恶极”这样具有强烈感情色彩的“形容词”?而这些爱憎分明的词汇,在以往的司法裁判文书中可谓俯拾皆是,类似的词汇还有“丧心病狂”、“禽兽不如”等。
其实,真正有理性的法律文书,都在有意识地自觉回避这些带有强烈感情色彩的词汇,而是将道德的感情诉求转化成符合法律理性的“法言法语”。感性的道德词汇,最大的缺陷在于文学化色彩过于浓重,由此导致激情有余而理性不足。比如说笼统的民愤极大,究竟有多少“民”在愤怒,而且极大的愤怒究竟是多大,一旦这些误导性的词汇频频出现于法律文书之中,公众盲动的正义感,很容易被其点燃,由此造成可怕的“民意审判”。甚至为“民愤极大”的当事人进行辩护的律师,也不幸成为了舆论批驳的靶子,比如说刘涌案中的辩护律师田文昌,曾锦春案中的辩护律师邱兴隆。
事实上,“民愤司法”在近年来非但没有减弱的趋势,反倒有愈演愈烈的嫌疑,与法律文书在激情文字运用上的“不拘小节”有着直接的关联。当然,告别“民愤司法”,并不意味着不尊重愤怒这一民意表达,而是说民愤应当转化成对当事人情节的准确厘定,以更为理性的法律语言来疏导可能偏激的民意,而不是以法律的形式为之推波助澜,因为后者注定无助于法治的建构。
曾锦春用“没有什么民愤”为自己辩护,是愚蠢之极,但也给我们提了个醒:“民愤”恐怕现在真的是在影响司法了。这不是一个法治社会所乐意看到的现象。 (河南 贺方)
编辑: 来源:扬子晚报
移动用户发88到10658500800订阅“新华日报手机报”;发YZWB到10658000订阅“扬子晚报手机报”,3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