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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观保护罚款额太低后果可能就是“合法伤害”
  今年7月1日施行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凡是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拍摄影视剧、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未经相关部门审批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5月2日《北京晨报》)。

  2005年,《大旗英雄传》剧组在全国重点文保单位浙江缙云县仙都风景区拍摄,为了拍摄效果更好,竟用涂料喷涂覆盖石刻字,严重损毁了石刻的原貌。最让外界关注的是2004年电影《无极》剧组在云南香格里拉碧沽天池拍摄,对当地自然景观造成破坏。就此,原建设部副部长仇保兴提出了严厉批评。事实上,以上这些例子还只是众多破坏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行为的冰山一角。针对这些频繁的破坏现象,我国出台《保护条例》,无疑是非常必要的,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无疑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然而,《保护条例》提及5万-10万元(1万-5万元)的罚款,能否挡住单位(个人)伤害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行为呢?我看很难。

  5万-10万元(1万-5万元)的罚款,这笔钱无论是对从事商业活动的单位还是个人来说,都不是什么惊天动地的大数目。而通过伤害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而获得的经济效益却是惊人的。为了达到预期目的和效果,他们会不惜一切打名城名镇名村的主意,然后拱手给执法部门送上“5万-10万元”的罚款。甚至,一些单位或个人为了使行动保险些,跟政府部门套近乎,在“5万-10万元”罚款这个幌子之下,顺理成章地上演一出商人出钱,政府部门获利,并最终形成“官商双赢”的大好局面。

  经济学家史蒂芬在《魔鬼经济学》一书中提到一个实验:研究者在一个日托中心,统计到每天下午接小孩家长大约会有8位迟到,随后,日托中心宣布每迟到超过10分钟的家长需要为每个孩子支付3美元的罚款,但结果却是迟到的人反而越来越多。为什么会这样呢?史蒂芬指出,迟到本身是不道德的,给人罪恶感,但现在付出了额外的3美元,家长迟到的罪恶感就消失了,反倒认为付了钱后迟到是其理所当然的权利。

  显然,面临5万-10万元的罚款,一些单位或个人也会像在日托中心接孩子的那些家长一样,认为已经付钱购买了“伤害名城名镇名村”的权利,所以就觉得其行为是理所当然的事。如此一来,这个“5万-10万元”的罚款,倒像是政府给了一些单位或个人一个“金钱能摆平一切”的空子,这尤其值得警惕。这样的例子近年来其实并不鲜见,我国各大城市历史建筑越来越少,遭受破坏或强拆的现象越来越严重,这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开发商仗着自己有钱,能摆平一切。这是一个莫大的隐患。(四川 陈霞)
编辑:  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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