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钱没办事不算受贿”不是笑话,而是立法缺陷
2008-05-06 06:44:55 复制本文地址传给QQ/MSN线上好友

古井集团原副总裁刘俊德的辩护人称,被告虽接受财物但并没给对方谋利益,不应算受贿,希望法院判被告无罪(5月5日《南方都市报》)。
按我国《刑法》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确实需要受贿者有“谋利益”情节才能定罪,如此看,收受贿赂百余万元的刘俊德只要不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情节,法律还真可能对他无可奈何。这显然是一个大的漏洞。现实中大量的事实是,行贿人送财物往往并不是因为受贿人为自己办了具体的事情,而只是因为考虑到受贿人大权在握,行贿时也并不一定提出具体的要求,只是一种“放长线、钓大鱼”的感情投资。如此后果就是,一大批受贿行为被排除在犯罪之外。
我国已批准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只要索取或者收受不正当好处的行为是与其职务行为相关的,就构成贿赂犯罪。与之相适应,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规定理应取消,如此“收钱没办事不该算受贿”的奇谈怪论也自然会没有了市场。 (江苏 王威)
编辑: 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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